厦门众创空间管理办法.DOC厦门市众创空间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强化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深入发展的意见》(国发〔2017〕37号)和《国务院关于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的意见》(国发〔2018〕32号)文件精神,促进众创空间健康发展,加快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进一步推进全市众创空间建设,支持众创空间提升服务水平。加快推进全市众创空间向专业化、精细化方向升级,鼓励依托龙头骨干企业、科研院所、高校建设专业化众创空间;鼓励众创空间“走出去”,链接境内外创新创业资源。第三条市级众创空间分为综合型众创空间和专业化众创空间。鼓励已认定的市级众创空间,申请认定为专业化众创空间。第四条市科技局负责全市众创空间的业务指导、认定、考核、政策兑现以及推荐申报国家级、省级众创空间。各区(含火炬高新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众创空间的推荐和日常服务。第二章条件和程序第五条综合型众创空间是指我市范围内由独立机构运营,通过市场化机制、专业化服务和资本化途径构建的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运营的创新创业服务平台。综合型众创空间应具备以下条件:(一)运营机构在厦门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独立核算,无严重失信行为;众创空间运营时间满一年。(二)可自主支配的场地面积不低于1500平方米,创业场地面积与公共服务场地面积之和不低于总面积的90%,公共服务场地是指提供给创业者共享的活动场所,包括接待区、项目展示区、会议室、休闲活动区、专业设备区等配套服务场地。场地为自有或租赁,租赁场地租期不少于60个月。(三)在孵创业团队和企业不少于15个,在孵企业应在众创空间内注册成立,成立时间不超过12个月,且企业注册地须与众创空间注册地一致。(四)专职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五)每年开展创业沙龙、路演、创业大赛、创业教育培训等活动不少于10次。第六条综合型众创空间需提交的材料:(一)厦门市众创空间认定申请表。(二)符合第五条认定条件的证明材料。第七条专业化众创空间是指围绕我市支柱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聚焦细分领域,以推动科技型创新创业、服务实体经济为宗旨,强调服务对象、孵化条件和服务内容的高度专业化的创新创业服务平台。专业化众创空间应具备以下条件:(一)运营机构为龙头骨干企业、科研院所、高校或依托龙头骨干企业、科研院所、高校建设,在厦门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独立核算,无严重失信行为;众创空间运营时间满一年。(二)有完善的运营管理制度,包括团队或企业入孵评估、毕业与退出机制、导师制度、服务流程等。(三)能够提供低成本的开放式办公空间,办公场地不低于2000平方米,包含创业场地和公共服务场地。公共服务场地是指提供给创业者共享的活动场所,包括接待区、项目展示区、会议室、休闲活动区、专业设备区等配套服务场地。场地为自有或租赁,租赁场地租期不少于36个月。(四)聚焦产业细分领域的在孵创业团队、企业数量不少于10个,且占众创空间在孵团队和企业的比例不少于三分之二,以技术创新、商业模式创新为主要特征,孵化时限不超过24个月。在孵企业应在众创空间内注册成立,成立时间不超过12个月,且企业注册地与众创空间注册地一致,在孵企业数量不超过在孵团队数量。(五)专职管理人员不少于5名。(六)能够提供符合行业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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