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阳光人寿安心旅行综合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2009 年 9 月向中国保监会备案)
条款目录
1 投保人与本公司订立的合同 5 合同解除 8 释义
合同构成 解除合同(退保)的手续 周岁
投保范围及风险 意外伤害
合同生效 突发急性病
医院
境外
2 本公司提供的保障 6 如实告知 境外医院
保险金额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毒品
保险期间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酒后驾驶
保险责任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责任免除 无有效行驶证
特殊旅行活动 机动车
医疗事故
非处方药
潜水
3 保险金的申请 7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攀岩
受益人 年龄错误处理 探险
保险事故通知 合同内容变更 武术比赛
保险金申请 联系方式变更 特技表演
保险金给付 争议处理 净保险费
被保险人失踪处理 未满期净保险费
诉讼时效
4 保险费的交纳附表一: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
保险费的交纳险金给付比例表
附表二:Ⅲ度烧烫伤与给付比
例表
9-1
阳光人寿安心旅行综合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在本条款中,“本公司”指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投保人与本公司之间订立的“阳光人寿
安心旅行综合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1 投保人与本公司订立的合同
合同构成本合同是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
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
及投保人与本公司共同认可的其他书面协议。
投保范围本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投保年龄为满 2 周岁至 70 周岁。
合同生效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凭证后开始生效,生效日载于保险
凭证上。本公司自生效日零时起开始承担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生效日以保险凭证
签发地的时间为准。
2 本公司提供的保障
保险金额本合同的各项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凭证上载明。若该
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保险金额。
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时,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
定的限额。
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在保险凭证上载明,最长为一年,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约定终止时
止。保险期间以保险凭证签发地的时间为准。
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旅行期间,本公司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意外身故(1)意外身故给付
及伤残给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意外伤害事故直
付条款接导致在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身故的,本公司按本合同保险凭证上所载的意外
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意
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