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讲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案例分析一
被告人:樊星,男,24岁,天津市人,原系天津新港海关干部,1996年3月13日被逮捕
被告人樊星在天津保税区海关业务科审批组工作,经办企业注册及减免税货物审批。1994年间,被告人樊星与孙某相识。孙某向被告人樊星打听有无单位愿意出售免税汽车指标,并称每个指标可卖得人民币2万元。被告人樊星为此动心,但苦于没有卖主,便利用其工作上的便利条件制造假购车指标。被告人樊星首先从企业海关登记档案中复印了某企业的印章为样本私刻了该公司的印章,后涂改了所辖区内企业、行政机构进区表,私自填写上某企业单位名称,又在空白的免税证明上加盖了海关免税专用章,制造了四份购买7辆“奥迪”汽车的进出口货物免税证明。后被告人樊星将假免税证明交给孙某,获得人民币12。6万元。1995年春天,与被告人樊星再次使用上述手段,制造了6辆“奥迪”汽车的假免税手续,交给陈某,获得人民币12万元。上述假免税证明又被孙某、陈某分别转卖给他人。案发后查明,13辆“奥迪”汽车的假免税证明被他人利用已购得“奥迪”汽车10辆,使国家蒙受567,216元的关税损失。被告人樊星共获得赃款24。6万元。1995年12月间,被告人樊星发觉事情败露,于12月18日携赃款、赃物向检察机关投案自首。
本案争议焦点:
被告人樊星的行为构成何罪?受贿罪、诈骗罪或走私罪?
案例分析二
被告人:戴金喜,男,43岁,浙江省玉环县人,农民,1999年11月16日被逮捕
被告人:余勇波,男,24岁,福建省古田县人,系广东省江门市嘉富丽企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1999年11月16日被逮捕
1999年9月中旬,香港雅嘉俊贸易有限公司业主冯伟诚(另案处理)为给自己开办在广东省江门市的嘉富丽企业有限公司从香港非法提供货源,与被告人戴金喜约定,货到宁波口岸由被告人戴金喜包税、。被告人戴金喜明知冯伟诚从香港发运来的两柜废五金电器的集装箱中有一柜夹藏着汽车配件,为赚取高额通关费,仍以废五金电器名义为冯伟诚在宁波联系报关公司代理报关手续,,委托宁波新兴外贸集装箱公司钱景洪报关。同年9月21日,,从该公司套出全部现金,尔后提取了1万元人民币作预付款给钱景洪,后钱景洪通过宁波爱尔芙贸易有限公司王建国和宁波新光外贸公司的钱毅等人取得宁波宁兴集团公司使用的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6720号进口废物批准书和代理委托协议,以宁波宁兴集团公司名义委托宁波佳源国际货运公司报关,同年10月初,被告人余勇波又从广东赶至宁波准备待被告人戴金喜将两柜货物通关后运回广东销售。
1999年10月13日,北仑海关在对该批货物例行开箱检验时发现,其中一柜箱号为CRXU9135509的集装箱内夹藏着6辆三菱牌太空车的全套拆散件而予以扣留,两被告人等人走私未得逞。经宁波海关关税部门核实,该6辆汽车完税价格计人民币882155元,。
本案争议焦点:
两被告人主观上是否存在走私普通货物的故意?
案例分析三
被告人:汪岩,男,36岁,河南省开封市人,愿系上海达明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00年1月28日被逮捕
被告人:郑明祥,男,37岁,江苏省阜宁县人,原系上海是诚贸易有限公司总经理,2000年1月28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罗吉钦,男,30岁,浙江省余姚市人,原系中国外运上海储运公司职员,2000年1月28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甘智愚,男,34岁,上海市人,原系上海本原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职员,2000年1月28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汪岩于1995年9月与他人共同投资成立私营达明公司,并于1998年9月任法定代表人。被告人郑明祥于1997年1月其受聘担任达明公司总经理。
被告人汪岩、郑明祥为牟取非法利益,于1998年4月与被告人罗吉钦共谋在进口皮革助剂时低价报关以偷逃税款。同年5月至7月间,郑明祥通过达明公司和倍思公司,。郑将4票货物的报关单证等提供给罗吉钦,由罗采用剪贴、复印等手法,制作了改低价格的假发票、假装箱单后报关,偷逃应缴税款共计人民币32万余元,并于通关后将上述货物销售给国内企业。
嗣后,为办理付汇核销手续,郑明祥、罗吉钦经与被告人甘智愚商谈,由甘按照郑提供的样本打印了上述4票走私货物的进口货物报关单外汇核销联,并通过上海吴淞海关进口科李骏(另案处理)在这4张报关单上粘贴防伪标签、加盖验讫章后,交给郑明祥用于办理付汇核销手续。罗吉钦经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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