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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国家高新区2014年中小学招生工作实施意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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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国家高新区2014年中小学招生工作实施意见各中小学: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及《宁波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意见》(甬教基[2014]41号)的文件精神,切实规范义务段招生行为,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现就做好我区2014年中小学招生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各中小学认真贯彻执行。一、小学招生(一)入学年龄凡在高新区有正式户籍,年满6周岁(2007年9月1日至2008年8月31日出生)的学龄儿童均须登记入学。年满6周岁但因智力发展滞后或丧失学习能力等特殊原因,需延缓入学的,须持有市级以上(含市级)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向服务区小学办理相应延缓入学手续,并报区教育局审批。各小学不得招收未满6周岁的儿童入学。    (二)学区划分根据相对就近入学原则,各小学教育服务区划分如下:高新区信懋学校(小学部):龙山村、上王村、方桥村(江南路以南)、梅福苑、梅江东苑、梅江南苑、梅江西苑、梅江北苑、海景华庭、名人别墅、万景梅庭、金地东御、蓝庭。高新区梅墟中心小学:梅墟社区、梅沁社区、钱家村、方桥村(江南路以北)、梅盛苑、枫香庭院、东海府。高新区实验学校:95花园、欧宝大厦、蓝海花园、江南一品、宁兴嘉苑广场、华诚花园、银珠明园、绿城绿园、东郡名苑、科技广场、皇冠花园。高新区外国语学校(小学部)、高新区新明中心学校(小学部):明辰紫月、丹桂苑、名仕嘉景苑、荟博雅苑、商都大厦、围海小区、华丰庄园、桃园别墅、东城峰汇、中宁花园、香洲晓筑、润和园、凤凰水岸、锦诚明都、锦诚花园、滨江海晨苑、滨江花苑、葵花苑、永久花园、丁香苑、老庙新村、宾果公寓、涨浦景苑、蓝湾、江南景苑、澳嘉桥村、大漕村、大池村、涂田涨村、庄前村。(三)招生方法1、具有高新区户籍或房产(房产性质为住宅用房)的学龄儿童,按划定的教育服务区,在规定时间内到相应的学校办理登记报名手续,办理登记报名手续时需携带户口簿、房产证、儿童预防接种证等。2、学校应根据学龄儿童的户籍和家庭住宅房等情况,按照“住、户一致”优先的原则,按下列先后顺序录取:(1)学龄儿童户籍与父母户籍、家庭住宅房(户口簿及房产证户主均为父亲或母亲)三者一致,均在小学教育服务区(同种情况按学龄儿童户籍迁入时间先后顺序录取);(2)父母双方在老三区、鄞州区及镇海区内无自有住房,而学龄儿童及其父(母)的户籍均挂靠在祖父母(外祖父母)处,祖父母(外祖父母)的住房在小学教育服务区;(3)学龄儿童及其父(母)的户籍自学龄儿童出生日起挂靠在祖父母(外祖父母)处,祖父母(外祖父母)的住房在小学教育服务区;(4)学龄儿童父母在小学教育服务区内有住宅房(房产证为学龄儿童父亲或母亲),但户口因故无法迁入的学龄儿童(同种情况按购房时间先后顺序录取)。同一套房已有其它学龄儿童在该服务区小学就读,则排在该批次的末尾。按照以上录取顺序,当录取到某一批次学龄儿童时,如果已超过该校招生计划,则该批次学龄儿童按省、市、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意见及公平、公正的要求确定录取名单。该批次未录取和该批次后的学龄儿童由区教育局统一安排学校入读。3、其他各类有高新区户籍或房产,但情况特殊的学龄儿童(如集体户口、房产共有、其它户籍挂靠等),不视作服务区学生,由区教育局统一安排入读。4、以下情况的学龄儿童由区教育局按省、市等相关政策统一安排入学。(1)在本区的宁波市高层次人才子女(甬政发[2012]84号)及符合高新区高层次人才政策的人才子女。(2)高新区留学回国人员随归子女、华侨归侨子女、外籍华人子女、港、澳、台籍人员子女(含港、澳、台籍学生)、烈军属子女、安置军人子女等学龄儿童。(3)父母在我国驻外机构工作或因公派往并长期在国外工作;父母双方均在野外地质勘察部门工作或在国外留学,户籍所在地确实无人照顾,需寄养在本区亲属家庭的学生。5、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规定: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进城务工人员子女教育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08]69号)及《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完善政策规定切实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教育工作的意见》(浙教基[2014]31号)的文件精神,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申请在高新区入读,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持有流出地政府开具的证明原件,证明户籍所在地无监护条件;(2)父母双方在高新区有相对固定住所(截至2014年4月30日已办理《居住证》或《暂住证》一年以上,且延续至查验日仍按规定办理,无中断),持有《居住证》(或《暂住证》)和暂住地租房合同正式文本,两证地址相符;(3)父母双方或一方在高新区有合法稳定职业(截至2014年4月30日已与高新区用人单位签订正规劳动合同一年以上或取得高新区工商营业执照一年以上)。(4)父母双方或一方在高新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一年以上(截至20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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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0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