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电梯监督抽查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电梯安全的监督管理,规范电梯监督抽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广东省电梯使用安全条例》、《电梯主要部件报废技术条件》(GB/T31821-2015)、《广东省电梯安全监管改革方案》、《汕头市电梯安全监管改革实施方案》等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电梯监督抽查,是指质监部门通过对电梯安全状况、使用资料、档案建立与安全管理制度、日常维护保养质量的落实以及对定期检验机构的工作质量进行监督抽查,对电梯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维保、检验质量的综合监督验证,查找、降低电梯使用环节中存在的系统性风险。第三条市质监部门负责本市电梯监督抽查工作,并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各区(县)质监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电梯监督抽查工作。第四条市质监部门根据上级部门下达的年度电梯监督抽查任务、市财政保障经费预算情况、上年度电梯监督抽查结果、本年度事故隐患以及系统性风险防范专项整治等情况确定年度电梯监督抽查数量。监督抽查所需经费,市政府组织的抽查由市财政承担,区(县)政府组织的由区(县)财政承担,市、区(县)质监部门应当做好电梯监督抽查经费的财政预算工作。第五条在用电梯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监督抽查的重点:(一)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的电梯; (二)机场、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电影院、剧院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电梯; (三)超高层建筑的电梯; (四)整机或者重要零部件使用年限较长的电梯、制造厂家有设计要求的或者达到QB/T31821-2015DE报废条件的电梯; (五)移装的电梯; (六)故障频率高或者收到投诉多的电梯;(七)其他需要实施重点监督检查的电梯。第六条质监部门负责制定年度电梯监督抽查计划。为了避免重复抽查,各区(县)质监部门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制定本年度辖区内电梯监督抽查计划清单并上报市质监部门备案,由市质监部门统筹,并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制定年度电梯监督抽查计划时,除了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监督抽查重点外,市质监部门应当确保每年有10%的被抽查电梯安排在定期检验后一周内进行抽查,以验证电梯定期检验工作质量。第七条质监部门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委托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部门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抽查机构)承担电梯监督抽查相关工作。开展验证电梯定检工作质量的监督抽查工作时,原定检机构应当回避。第八条市质监部门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安全技术规范以及相关政策规定等制定《汕头市在用电梯监督抽查细则》,明确电梯监督抽查的项目、要求与方法。根据上年度电梯监督抽查结果、本年度事故隐患、系统性风险防范专项整治等工作,市质监部门每年可对电梯监督抽查项目进行适当的调整、增减。第九条监督抽查机构必须遵守以下规定:(一)指定2名电梯监督抽查工作负责人,其中1名人员负责电梯监督抽查的组织、协调工作,另1名人员负责电梯监督抽查相关文书的报送、跟踪和整理工作;(二)根据市、区(县)质监部门的年度电梯监督抽查计划,做好具体工作安排并向质监部门报告,同时对被抽查单位保密;(三)对相关单位实施监督抽查工作时,持证检验员不得少于2名,并主动向被抽查单位出示《汕头市电梯监督抽查委托书》;(四)做好每台电梯的监督抽查记录,以作为完成监督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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