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执行《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2006年第23号令),依法维护我省成品油市场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及国家对成品油市场管理的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本细则中所指的6个扩权县是指:巩义市、项城市、永城市、固始县、邓州市、中牟县)。 一、申请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应提交的材料及办理程序 (一)成品油油库建设的程序 1、首先取得省商务厅关于成品油油库建设规划确认文件(提供下列材料一式两份): (1)企业申请文件(2)省辖市(6个扩权县)商务局申请文件;(3)填写《河南省成品油油库建设申请表》(附件6);(4)可行性研究报告;(5)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或土地使用批准文件;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油库土地使用权的,提供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招标、挂牌)成交确认书和成交确认合同; (6)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7)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明文件。 2、申请企业依据省商务厅的规划确认文件,到各相关部门办理建设手续,油库建设完工后,由相关部门办理验收手续。企业持验收合格证书及验收合格文件,到商务主管部门办理成品油批发企业经营资格手续。商务主管部门依据各验收单位的证书及证明文件,填写《河南省成品油油库建设竣工验收表》(附件7)。 3、省商务厅批复建设的成品油油库建设项目建设期为24个月,油库建设项目在15个月内无特殊情况没有开工建设的(自批复之日算起),省辖市商务局对该项目的规划确认可报请省商务厅予以注销。注销后其它企业可在同一地点按程序申报建设。 (二)申请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应提交的材料 具备《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企业,申请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应提供下列材料一式三份: 1、省商务厅出具的油库建设规划确认文件;2、填写《成品油批发企业经营资格申请表》(附件5);3、省辖市(6个扩权县)商务局的请示文件; 4、企业申请文件; 5、提供符合《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规定的具有长期、稳定成品油供油渠道的法律文件及证明材料; 6、全资或50%以上(不含50%)控股拥有10000立方米以上成品油油库的法律证明文件;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核发的油库及其他设施的批准证书及验收合格文件或证明; 7、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注册资本证明文件或验资报告; 8、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9、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明文件; 10、安全监管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11、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油库土地使用权的,提供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招标、挂牌)成交确认文件和成交确认合同; 12、拥有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公路收发油设施或1万吨以上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所有权的法律证明文件; 13、从事水上成品油批发经营的企业,应提供控股以上拥有水上成品油仓储设施累计10000立方米以上的法律证明文件及与其所在地域航道条件、仓储能力相适应的成品油水运接卸设施所有权的法律证明文件; 14、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15、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还应提交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文件,以及母公司同意其申请的书面证明文件、母公司的《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复印件、注册资本证明文件或验资报告; 16、审核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三)申请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办理程序、时限 申请人应向省商务厅提供《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规定的各种证件及书面证明材料的原件及3份复印件;省商务厅初审后,将初审意见及各种证件和相应书面材料的原件或复印件上报商务部(所有复印件须由申请企业盖章并由受理机关检验原件后盖“与原件相符”专用章,下同)。 省商务厅收到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申请后,认为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行政许可补正内容告知书》(附件1),一次告知申请人所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在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后,应当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附件2),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商务部。 对于申请事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不属于省商务厅职权范围的、申请人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申请人违反有关政策和申请程序的,省商务厅出具《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附件3)。 二、申请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应提交的材料及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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