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政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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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朝实行三公九卿制,宰相权利较大。丞相太尉御史大夫称三公,丞相管行政,是文官首长;太尉管军事,是武官首长;御史大夫掌监察,辅助丞相掌管政治事物。而在汉朝,还有一条不成文的规定,即必须做御史大夫后才能做丞相。而在御史大夫之下,还设有御史中丞,掌管宫内事务。九卿则是太常(掌祭祀鬼神)、光禄勋(掌门房)、卫尉(掌卫兵)、太仆(掌车马)、延尉(掌法律)、大鸿胪(掌礼宾)、宗正(掌皇帝族谱)、大司农(掌全国经济)、少府(掌皇室财政)。汉武帝时期,皇权开始大幅膨胀,尚书令的地位大幅抬升。汉武帝将身边重臣如严安、主父偃、朱买臣等为郎加以侍中,与尚书令共议军国大事,组成中朝。原以宰相为首的三公九卿组成外朝。汉朝的选举制度是察举制,以地方推荐为主,考试为辅,考试与推荐相辅而行。推荐过后是还要经过考试覆核;覆核合格后才能量才录用。无论是特举贤良方正,还是岁举孝廉、茂才,均须经过中央覆试。汉代察举制下的考试,在西汉时并不占主导地位,考试只是区分人才高下,授官大小的参考,这与后世以考试为主、以推荐为辅的科举制截然不同。至东汉时,为纠正察举荐人之滥,开始注重考试,形成察举与考试相结合的选士制度,而且考试成份日益增加。在推荐基础上加强考试,这是汉代察举制发展的新趋势。荐举为主,考试为辅,是两汉察举制的基本特点。汉朝早期实行征兵制度,男子廿三岁起至五十六岁之间,服役两年。一年包围京师,名为正卒;另一年戍守边郡,叫做戍卒。正卒分为两支,一支为南军,守卫宫城,另一支为北军,保卫首都其他地区。
总体的政治制度
稳定封建秩序
西汉建国初,由于秦王朝的残暴统治,加上连年战争的破坏,社会经济凋敝,人民大量逃亡。汉初的人口,较之秦代大大减少,大城市人口剩下十分之二三。甚至出现了“自天子不能具钧驷,而将相或乘牛车,齐民无藏盖”的现象(《史记·平准书》)。在这种情况下,如何恢复封建统治秩序,发展封建经济,这是关系到西汉地主政权能否维持并巩固下去的首要问题。对于西汉统治者来说,农民起义推翻秦朝的事实时刻萦绕在他们的脑际。这种情况使他们不能不采取一些比较现实的措施。
公元前202年(汉高祖五年)开始,汉高祖颁发了一系列诏令,主要内容有:
其一,组织军队复员。军队官兵复员为民,根据功绩大小,按照军功爵位的高低,赐给数量不等的土地。同时还规定,这些复员的官兵。愿留在关中者,免除十二年的徭役,回归原籍的,免除六年。这样,就使爵高位显的军官变成大地主,一般士兵也得到土地,成为自耕农,从事生产劳动。
其二,赐军吏卒以爵位。凡军吏卒爵在大夫以下或无爵者,皆赐爵为大夫(第五级爵),位在大夫以上者,晋爵一级,爵在七大夫以下者,免除全家赋役;七大夫以上者,分给食邑。这一条诏令的作用,就是从政治、经济上扶持一批因军功而获得土地的地主。
其三,招抚流亡。令战争期间流亡山泽不着户籍的人口,各归原籍,“复故爵田宅”。这使许多因秦末农民战争而丧失土地与爵位的地主和自耕农,重新获得土地和爵位,这对安定人民生活,恢复和发展生产,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
其四,释放奴婢。诏令规定:因饥饿而自卖为人奴婢者,“皆免为庶人”。
以上是地主阶级适应农民战争后阶级关系发生变化而采取的措施,它一方面扶植了一大批军功地主,扩大了汉王朝的统冶基础,使封建统治秩序重新稳定下来,另一方面也在一定程度上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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