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拖拉机驾驶证的申领第一节拖拉机驾驶证第二节申请条件第三节申请、考试和发证第三章换证、补证和注销第四章记分和审验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拖拉机驾驶证的申领和使用,严格驾驶证的核发程序和行为,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维护农机作业秩序,保护持证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负责实施。直辖市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机监理机构)负责办理本行政辖区内拖拉机驾驶证业务。县级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办理拖拉机驾驶证业务的范围由省级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确定。第三条农机监理机构办理拖拉机驾驶证业务,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第四条农机监理机构办理拖拉机驾驶证业务,应当依法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审核申请人提交的资料,对符合条件的按照程序和期限办理拖拉机驾驶证。申领拖拉机驾驶证的人员,应当如实向农机监理机构提交规定的有关资料,如实申告规定事项。第五条拖拉机驾驶证应当由计算机打印。不使用计算机打印的,核发的拖拉机驾驶证无效。拖拉机驾驶证计算机管理系统的数据库标准和软件全录和存储申请受理、科目考试、拖拉机驾驶证核发等全过程和经办人员信息,并能够及时将有关信息传送到全国农机监理信息系统。第二章拖拉机驾驶证的申领第一节拖拉机驾驶证第六条拖拉机驾驶证记载和签注以下内容:(一)拖拉机驾驶人信息: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住址、身份证明号码(拖拉机驾驶证号码)、照片;(二)农机监理机构签注内容:初次领证日期、准驾机型代号、有效期起始日期、有效期限、核发机关盖章、档案编号。第七条拖拉机驾驶人准予驾驶的机型分为:(一)大中型轮式拖拉机,驾驶证准驾机型代号为“G”;(二)小型轮式拖拉机,驾驶证准驾机型代号为“H”;(三)手扶式拖拉机,驾驶证准驾机型代号为“K”。第八条持有准驾大中型轮式拖拉机驾驶证的,准许驾驶大中型轮式拖拉机、小型轮式拖拉机;持有准驾小型轮式拖拉机驾驶证的,只准许驾驶小型轮式拖拉机;持有准驾手扶式拖拉机驾驶证的,只准许驾驶手扶式拖拉机。第九条拖拉机驾驶证有效期为六年、十年和长期。第二节申请条件第十条申请拖拉机驾驶证的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年龄:在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二)身高:不低于150厘米;(三)视力:;(四)辨色力:无赤绿色盲;(五)听力:两耳分别距音叉50厘米能辨别声源方向;(六)上肢:双手拇指健全,每只手其他手指必须有三指健全,肢体和手指运动功能正常;(七)下肢:运动功能正常。下肢不等长度不得大于5厘米;(八)躯干、颈部:无运动功能障碍。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拖拉机驾驶证:(一)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二)吸食、注射毒品、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三)吊销拖拉机驾驶证未满二年的;(四)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被吊销拖拉机驾驶证的。(五)驾驶许可依法被撤消未满三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节申请、考试和发证第十二条初次申领拖拉机驾驶证,应当向户籍地或者暂住地农机监理机构提出学习驾驶的申请,应当填写《拖拉机驾驶证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二)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第十三条申请增加准驾机型的,应当在所持拖拉机驾驶证核发地农机监理机构提出申请,出填写《拖拉机驾驶证申请表》,提交第十三条规定的证明外,还应当提交所持拖拉机驾驶证。第十四条考试科目(一)理论科目:1、交通法规、农机安全监理法规;2、机械常识、操作规程等相关知识。(二)技术科目:1、场地驾驶;2、挂接机具;3、田间作业;4、道路驾驶。第十五条理论考试试题库的结构和基本题型由农业部制定,省级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建立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考试题库。试题分为选择题与判断题,采用笔试或计算机考试。初次申领拖拉机驾驶证的理论科目考试,交通、农机安全法规及机械常识、操作规程试题各占50%合并命题,试题量为100题,每题1分。其中,全国统一试题不得低于80%,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命题不得高于20%。考试时间为60分钟,满分为100分,获得80分以上的为及格。技术科目考试方法与评定标准见附件。第十六条初次申请拖拉机驾驶证或者申请增加准驾机型的,经农机监理机构对交通法规与相关知识的理论科目考试合格后,应当在三日内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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