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导论》读书笔记名段摘抄: ,亦会当然地发生效用。以粗糙的俗世材料制成美好理想的印章,并用它做出不甚真切的拓印,丝毫无损于这种美好理想。P3 ,法谚说道:不能因思想绞死任何人。P4 ,所以,法律可以用外在的法律行为来满足,不过对于这另一个人它也同样可以有效,他的请求之所以得到满足——只是因为他也要予以履行!P6 ,不知道请求,仅知道责任,然却不知道何以有责任。P6 ,因为它不需要任何超个人的那类法则。道德争议的完成并不在人与人之间,而是在欲望和良知之间静默的对话中,在我们那卑俗的和较好的自我之间,在我们胸怀中的创造物与创造者之间。P7 ,是给予每一个别人以全体人的意志;在法律中,是给予所有人以一种统一意志;而在道德中,每个人都是自我。P7 ,而法律法则适用于共同生活的、人的共同体的人类。P7 ,但在任何程度上,法律面前平等和法律规范的一般性都是法律的本质。针对在“正义拘束(Bindederjustitia)中的人和事物的终极个别特性,我们形象地描绘这种欲然的法律盲目性,并称之为平等。P7 ——首先是效力,他们的社会福利,“普遍的幸福感受”,最后才是效力于他们的文化使命。法律秩序关注的是,人类不必像哨兵那样两眼不停地四处巡视,而是要能使他们经常无忧无虑地仰望星空和放眼繁茂的草木,举目所及乃实在的必然和美好,不间断的自我保存的呼救声至少有一段时间沉寂,以使良心的轻语终归能为人们所闻。P11 ,始有必然之歌,即永恒和不可替代的智者。P12 ,而且是能够想象到的最富有成果的错误。这是一部古老的“世界史心计”(Listderweltgeschichte),它把想使之生效的法律冒充为已经生效,把想使之失效的法律冒充为已经失效,就这样,百年之久的启蒙运动在永恒且放之四海而皆有效的自然法错误旗帜下,取得了其法哲学挑战的胜利。P20 ,那么就必须要有人对什么是正义作出规定。P20 ,对每一种与之背道而驰的法律观,都可能执行这种意志:对社会而言,表现为习惯法,对国家而言,表现为法则。P20 ,然后又由于民族目的而重新聚合在一起。P35 《人与公民权利宣言》中宣称“在一个不确保人与公民权利和权力分立未予以规定的国家中,没有宪法可言。”立宪国家奉为立国之本的自由,除了其积极一面,除了国民对国家事务的参与之外,还有其消极一面:即特定国家的国民自由,对国家来说就是不可能触犯的个人自由范围的保证,就是国家活动不可逾越的界限的承认。P36-P37 ,实行一种道义上的义务是与政治上的选举权不可分离,人们甚至再三要求以法律保障这种选举义务,于是,每一个选举党派的公民义务不外乎是这种义务,即选举权的行使不是基于一时情绪,而是基于一种对国家生活基本问
《法学导论》读书笔记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