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提供的信息表明,全国工商企业订立的合同合格率不足70%,为纠纷的产生埋下了"隐患",成为导致合同履约率下降,市场信用陷入危机的一个重要原因。在合同订立阶段加强管理,防患于未然,才能从根源上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纠纷,维护和实现企业的权益。合同订立过程中的法律风险主要表现为,市场交易主体资信不良、合同条款存在缺陷或对乙方显失公平、合同不成立或者效力存在瑕疵等,应注意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防范:一、审查合同当事人的资信状况当事人的主体资格不合格,是导致合同无效或不能履行的主要原因。因此,签约前对合同当事人的资信调查就显得格外重要。资信调查包括对对方当事人主体资格和信用的审查及合同承办人员的资格审查。(一)当事人主体资格审查主要包括:对企业法人或非法人的经济组织,注意审查其营业执照。对对方的经营范围、注册资本要做好重点审核,其经营范围是否超越了企业章程规定和营业执照注册的范围。对企业的分支机构和办事处的经营范围更要予以关注。对依照法律法规应当办理行政许可证的行业,注意审查其行政许可证。行政许可证是国家对于特定行业进行监督的重要措施,也是进入市场的准入条件,如建筑安装企业的施工企业资质证书、电梯的生产安装应当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等。(二)当事人履约能力或信用的审查,主要有:。企业的资产状况主要是企业的注册资本、
合同订立过程中也存在一些引以为戒、应当警惕的风险。合同成立前可能产生缔约过失责任,而合同成立后又可能因为某些条件不具备而导致合同效力存在瑕疵,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一、合同订立中缔约过失责任及补救
合同成立之前,订立合同的当事人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应当承担忠实、照顾、注意和其他义务。也就是说,即使合同未能成立,订立合同的当事人也负有一定的义务,违反了这样的义务,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这样的责任就是缔约过失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契约缔结过程中,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这种民事责任是介于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之间的一种特殊民事责任。它是一种在缔约中产生的,以诚实信用原则为法律基础的,以补偿对方损失为后果的民事责任。具体包括合同不成立的缔约过失责任和合同无效的缔约过失责任。
当事人为订立合同而相互协商,即产生一种特殊的信赖关系,合同虽然尚未成立,但当事人之间已产生了互相信赖、照顾、保护、通知的附随义务。一方违反这种义务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称为信赖利益的损失。这种损失是相对于合同责任情况下履行利益的损失而言的。
缔约过失责任符合现代民法精神,它一方面要求缔约人在缔约过程中应尽必要的善良注意,以免造成他方利益的损失,另一方面也赋予法官基于诚信原则结合民法的衡平、正义进行判决的自由裁量的权力,因此在各国法律体系中处于越来越重要的地位。我国合同法第42条、43条、52条、54条、58条等条文以具体规则的方式界定了缔约过失责任在我国的适用。为更通俗的理解,对缔约过失责任的两类主要表现加以归纳如下,以便于企业在签约中引以为鉴。
(一)合同不成立时的缔约过失责任
。要约人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同时,可以撤回要约而不负赔偿责任;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生效后原则上还可以撤销,但依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此时的撤销是有限制条件的,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一是要约人确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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