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保险条款的通俗化[关键词];保险条款;定式;通俗化;间单化[摘;要];保险合同作为定式合同,由于定式合同的“先天不足”,而使保险合同备受指责属正常现象在,这种指责已经超越了家们对定式合同的论述范围,从保险产品的销售行为、服务行为扩大到了“具有法规性质”的保险条款所运用的具体上。人们普遍认为,保险条款冗长而又复杂,专业性强,使用的语言晦涩难懂,稍不注意就会落入保险公司精心设计的语言“陷阱”,使自己的权益失去保障。人们似乎忽略了保险的功用,并将保险的弊端全部归结到保险条款的语言运用上。因此,保险条款通俗化、间单化迫在眉睫。人们对保险的质疑由来已久,究其原因在于保险合同属于定式合同使然。尽管这种定式的特征提高了缔约效率,满足了不同层次的需求,但“定式合同的先天不足也是显而易见的:由于它从根本上动摇、危及了、合同法的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等原则,必然破坏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最终损坏顾客的利益。”‘唯相较之下,对顾客之利益却极有限。“英者阿蒂亚干脆指出:”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是一个非常共同的、令人讨厌的东西。“显然,保险合同作为定式合同备受指责也属正常。现在,这种指责已经超越了上述法学家们对定式合同论述的范围,从保险产品的销售行为、服务行为扩大到了”具有法规性质“的保险条款所运用的具体语言上。人们普遍认为,保险条款冗长而又复杂,专业性强,使用的语言晦涩难懂,稍不注意就会落人保险公司精心设计的语言”陷阱“,使自己的权益失去保障。人们似乎忽略了保险的功用,并将保险的弊端全部归结到了保险条款的语言运用上,因此,保险条款通俗化、简单化的呼声越来越高。在探讨保险条款的通俗化和简单化之前,我们不得不从与语言相关的基础理论说起。“人类在言语交际过程中对语言的使用无非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表达,另一方面是理解。”显然,说写者需要通过具有可理解性、相对全民性的、恰当的语言来表达自己的真实意图,还要“充分考虑不同的听读者所处的不同、所具有的不同的背景知识以及种种其他语境因素,才能避免自己的话语产生歧义或产生自己不愿意产生的话语效果。”“一些表达者违背语言表达规则或者没有顾及到语境因素的影响而使用了歧义语言,从而引起了听读者理解错误的情况,那么这个原因并不在理解者那里,而是在表达者一方。”“引起多数人出现歧解的语句是有问题的需要修正的语句。”“一些语义模糊、笼统的语句,常常被说写者用来进行‘误导歧义’。例如,在一些合同性文书中,经常会出现某些有争议的语词或者语句,有些情况下是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时无意造成的,而也有些情况下是签订合同的其中一方有意所为,其目的是为了诱使对方上当,以便将来作出有利于自己的解释。”如前所述并结合保险条款的既存状况,我们可以把语言歧义分为语言规则歧义、语境因素歧义、误导性歧义,还有一种应该是语词或者语句本身所具有的多义特征或者多义结构所产生的歧义。这种不很严格的理论分类对于保险条款语言的运用有着积极的借鉴作用。长期以来,正是因为保险条款的语言表达经常具有上述歧义,当发生争议时,保险公司一般都运用保险的原理和保险惯例来解释条款的语言,但这种做法并不能得到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以及司法机关的认可,而且保险公司也经常因此受到名誉及的损失。所以,从一定意义上讲,保险条款通俗化的重要任务就是消除语言运用所产生的歧义,使之清晰、完整,并保持相对的可读性和可理解性,以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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