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听证陈述申辩书主持人、各位领导,大家下午好!很惭愧以这种方式与大家见面。我认为这件事根本没有必要闹到今天这个地步,但交通执法局坚持认为我公司的豫R54668客车涉嫌“严重违法”,拟作出行政处罚,我们不得不被动应对。接下来,我将围绕事实并结合法律,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言语过激或不妥之处,请诸位海涵。我的观点是:淅川县交通执法局2016年7月7日出具的《违法行为通知书》适用法律错误,我公司豫R54668客车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8条规定,更不属于“严重违法行为”,执法局依据《道路运输条例》第64条进行处罚实属错误。具体理由如下:一、我们不存在行政违法的动机和行为,没有违反《道路运输条例》第8条规定,执法局认定事实错误《道路运输条例》第8条内容是:“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二)有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申请从事班线客运经营的,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事实上:我公司豫R54668运行线路为淅川至新乡卫辉,该线路审批时间为2011年7月,企业申报,由县、市、省运管局逐级批准,营运手续合法有效。隔日从淅川汽车站和卫辉汽车站交替发车,每班都有结算,起止站点和运行线路明确。完全符合《道路运输条例》第8条规定。以下几个方面能够证明上述事实:一是我们有行车证,说明车辆符合技术条件;二是有驾驶员资格证,符合相关要求;三是安全管理制度健全;四是有营运证、有许可证载明的运行线路和站点,执法局从淅川汽车站提取的证明就是很好的证据;五是有南阳市运管局2015年12月3日向新乡市运管局发出的《市际客运班线延续经营函》和新乡市运管局2016年6月13日的复函,证明我们是在原经营基础上申请延续经营。因此,我们不存在行政违法的动机和行为,没有违反《道路运输条例》第8条规定,执法局认定事实错误。二、淅川县交通执法局认定豫R54668客车“未取得道路班线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班车客运经营”缺乏事实和法律法规依据首先,我们是道路旅客运输,而且是带有浓厚政治色彩的移民班线,起止站点和运行线路是经过政府核定批准的;其次,经营期限届满之前我们已向行政部门提出延续经营申请,市级行政部门也向对方发出了征询函;其三,没有任何法律规定申请延续期间必须停止运行。对于我们来说“法无禁止即可为”,这是基本常识。李克强总理2014年2月24日在国务院第二次廉政工作会议上明确指出:对市场主体而言“法无禁止即可为”,对政府而言则是“法无授权不可为”。意思就是对私权力“法无禁止即可为”;对公权力“法无授权即禁止”。作为一个公民或经营主体,他不但可以大胆地运用自己的权力(也就是法无禁止即可为、自由),还可以勇敢地监督政府(法无授权你不能这么做)。对政府而言,不但要谨慎运用手中每一份权力(法律没有授权就不能做),还必须尊重公民每一份权利(法无禁止就可以做)。需要特别说明:一是新乡市运管局在复函中明确记载:“经对其经营状况进行调查了解,并征询卫辉市运管局意见后,认为豫R54668客车能够依法经营,同意延续经营”。这里的“同意延续经营”证明我们不属于“未取得道路班线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班车客运经营”,而是在原班线基础上延续经营;二是南阳市运管局审批的《道路客运延续经营车辆申请表》明确写着“-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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