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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司法实践若干疑难问题研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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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与研究》
2013年第1期
·判例评析·
STUDY OF CASES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司法实践
若干疑难问题研究
——许春茂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①
○谢杰
[摘要] 根据形成证据链条的间接证据能够合理推定行为人实际上利用了未公开
信息从事相关证券交易。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中的“违反规定”,是指违反法律、法
规、部门规章、国家政策、全国性行业规范。在没有相应司法解释的情况下,对于利用
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等证券期货犯罪案件中法定刑档次的确定,应当采取审慎原则,不能
“跳档”量刑。
[基本案情]
许春茂自 2006年 7月 8日起担任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基金公
司)红利基金经理,2009年 3月 4日起兼任光大基金公司均衡基金经理,直至 2010年 4月
15日离职,其对上述两个基金的资金进行股票投资拥有决定权。2006年 7月 8日至 2010
年 4月 15日期间,在红利基金、均衡基金进行买卖股票情况的信息尚未披露前,许春茂
利用掌控红利基金、均衡基金投资决策的职务便利,亲自或通过 MSN通信、电话等方式
指令张超,在“史建明”、“王超庆”证券账户先于或同期于其管理的红利基金、均衡
基金买入或卖出同一股票。
其中,许春茂在出差期间,使用公司配发的笔记本电脑在入住的合肥和平国际大酒
店等宾馆内,亲自下单买卖交易了中集集团、新华百货等 12支股票;张超利用位于华泰
①参见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1)静刑初字第 362号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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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2013年1期- 23 2013-1-16 11:02:40
《判例与研究》2013年第1期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司法实践若干疑难问题研究
证券上海康定路营业部的办公室电脑下单买卖交易了宝钢股份、山推股份等 100余支股
票。上述交易活动共涉及股票 126支,累计交易金额达 ,非法获利金额达 615
余万元。其中,在 2009年 2月 28日至 2010年 4 月 15日期间,上述交易活动共涉及股票 68
支,累计交易金额达 9500余万元,非法获利金额达 209余万元。2011年 4月 18日,许春
茂主动至中国证监会上海稽查局接受调查,后如实向公安机关交代了上述犯罪事实。
[裁判要旨]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许春茂于 2009年 2月 28日至 2010年 4月
15日期间,利用其担任光大基金公司基金经理的职务便利,使用其控制的户名为“史建
明”的证券账户,亲自或通过电话等方式指令张超,先于或同期于其管理的红利基金、
均衡基金买入或卖出同一股票。上述期间共交易股票 68支,交易金额共计人民币 9500余
万元,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 209余万元。2011年 4月 18日,被告人许春茂主动至中国证监
会上海稽查局接受调查,后如实向公安机关交代了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许春茂犯利用
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210万元,退缴赃
款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未上诉。
[法理评析]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是《刑法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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