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机构基本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29353—2012 )(2012-12-31发布,2013-05-01实施)前言本标准按照GB/-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民政部提出。本标准由全国社会福利服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315)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民政部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司、中国社会福利协会、民政部社会福利中心、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北京市民政局、清华大学、北京市石景山社会福利院。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素英、冯晓丽、彭嘉琳、陈言楷、宋国建、李声才、裴晓梅、张晓峰、崔炜。养老机构基本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养老机构的基本要求、人员要求、管理要求、环境与设施设备要求和服务内容及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养老机构的运行和管理。本标准不适用于非全日制的社区日间照料或托老服务机构。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3096—2008声环境质量标准GB/—2008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第9部分:无障碍设施符号GB/—2008图形符号术语第2部分:标志及导向系统GB/T18883—2002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50340—2003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消毒技术规范》(2002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anization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膳食、康复、护理、,监护或委托代理责任的个人或组织。。 应具有相对独立、固定、专用的场所。 养老机构建筑及设施的设计与设置应符合GB/T50340—2003相关要求。 人力资源配置应满足养老服务的需要。 机构管理者应具有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具有五年以上的相关工作经验,并经行业培训合格,获得相关资质证书。 专业技术人员应持有与其岗位相适应的专业资格证书。 养老护理员应持有与岗位要求一致的职业资格证书。 宜配备社会工作者、康复师、营养师等。 应制定老年人服务合同管理制度,明确相关内容。 应制定各类人员的聘用、培训和管理制度,建立各类人员职业健康制度、岗位资质审核制度、绩效考核制度。 应建立管理组织架构,设置工作岗位,明确工作标准。 应建立财务管理制度。 应制定设施、设备及用品的购置、使用、维保、报废等管理制度。 应建立外包服务质量管理和监督机制。 应建立安全管理机制,制定相关应急预案。 应建立老年人健康状况评估制度、入住档案和健康档案管理制度。 应制定以下规范:——服务规范,明确服务内容及质量要求;——服务提供规范,明确提供服务的时间、地点、内容、环节、程序等;——服务质量控制规范,根据质量控制指标,明确不合格服务的预防措施,制定服务质量的评价及改进办法。 室外环境应符合GB/T50340—2003 第3章的要求。 应按GB/—2008中标志及其应用要求设置相应场所标识图案,无障碍设施符号应符合GB/—2008的要求。 居室应符合GB/T50340—2003中第4章的要求。 室内灯光照度应柔和,居室及通道应设有夜灯及应急灯。 室内宜配备房间空气温度调节设施。 室内空气应符合GB/T18883-2002的要求。 室内噪音应符合GB3096—2008中0类标准。 配套服务设施配置应符合GB/T50340—2003 。 公共区域应设置餐厅、卫生间、浴室、活动场所,并满足:——餐厅布局合理,桌椅应完备、干净整洁;——卫生间应设置坐式蹲位、残疾人蹲位,具有安全防护设施,通风良好、无异味;——浴室应有安全防护措施,洗浴用水水温应可调节,温度适宜;——活动场所应设置固定的健身设施、设备,应设置固定座椅,设施、设备应符合老年人的体能心态特征;——室内活动场所应光线充足,配有文化娱乐用品;——应设置公共洗涤场所,配备洗涤用具;——应配备老年人常用的康复器具。 居室和卫生间应配置紧急呼叫设备。 生活照料服务至少应包括:——穿衣,包括协助穿衣、更换衣物、整理衣物等;——修饰,包括洗头、洗脸、理发、梳头、化妆、修剪指甲、剃须等;——口腔清洁,包括刷牙、漱口、清洁口腔、装卸与清理假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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