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财政扶贫资金项目管理的通知信息分类:规范性文件文件编号:公开方式:主动公开生成日期:2008-06-25公开时限:常年公开公开范围:面向全社会信息索取号:B00700-0202-2008-0010责任部门:市扶贫办赣州市扶贫办公室文件 赣市扶办〔2002〕7号 关于加强财政扶贫资金项目管理的通知 各县(市)扶贫办: 为管好用好财政扶贫资金,提高财政扶贫资金项目质量,根据《赣州市(财政扶贫资金报帐制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现就加强财政扶贫资金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坚持村级扶贫开发规划的严肃性。县(市)扶贫办确定向上级申报扶持的项目必须以村级规划为基础,从县级扶贫项目库中选择,要以重点村已列入村级扶贫规划的项目为重点,突出基础设施建设,兼顾产业项目。 二、要建立健全项目公示制。一是项目的申报审批坚持由市、县扶贫、财政部门共同参与民主决策的制度。二是市、县扶贫办下发项目文件时应抄送同级监察、审计部门,自觉接受行政监督。三是项目责任单位接到项目批文后,应在“政务公开”“村务公开”栏予以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三、要严格落实项目管理责任制。一是各级扶贫部门为本区域财政扶贫资金项目的主管机构,县(市)扶贫办以项目管理具有组织协调、审核督查、验收把关的责任。二是项目的具体责任单位。凡是村级项目,村委会为责任单位;是乡(镇)或县直有关部门的项目也要明确责任。项目批准文件下达后,县(市)扶贫办应与项目责任单位签订《财政扶贫资金项目实施责任书》(格式附后)。三是要认真抓好配套资金及投工投劳的落实。要坚持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精神,动员群众积极参与项目的实施,坚持财政扶贫资金着重解决基础设施项目的“三材”费用的原则,使有限的资金发挥最佳效益。 四、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选择好项目施工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应该实行招、投标的工程项目,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由县(市)扶贫办,乡(镇)扶贫专干、村项目执行、监督小组等组成的招投标小组,向社会有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公开招投标工作。凡是按规定应实行政府采购的项目物资均应实行政府采购。项目责任单位应同项目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确保项目按计划顺利实施。 五、要认真组织项目实施的检查验收工作。项目完工后,项目责任单位应向县(市)扶贫办提出验收申请。县(市)扶贫办应组织包括工程技术人员、乡(镇)扶贫专干、村级项目监督小组组成的验收小组对申报验收项目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小组应通过实地察看、征求群众意见等方式进行认真检查,对申报验收项目作出是否验收的结论,并对项目建成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作出客观评价。凡项目建设质量差、不符合项目设计和施工要求的不予验收,要严格执行项目保证金制度。合格项目应按规定要求填写《财政扶贫资金项目验收表》(格式附后),并做好该项目照片等相关资料的档案收集整理工作。 六、要加大督查力度,严肃财政纪律。一是村级规划监督小组作为扶贫重点村扶贫项目的基层监督组织,要积极参与项目施工合同的签订、费用支出的审核以及项目竣工验收等相关管理工作,督促项目执行小组和施工单位认真履行施工合同,保质保量完成项目计划。二是各级扶贫部门要掌握和了解扶贫项目的实施动态,定期检查项目实施情况,发现问题,要认真处理。县(市)扶贫办每年应定期对财政扶贫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全面的检查验收,并形成书面材料报市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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