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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火作业规定
VA--MS-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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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
为加强消防工作,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防止在明火作业过程中发生火灾,避免造成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根据《上海汽车工业(集团)总公司临时动火规定》,并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适用范围
本公司区域范围内的所有明火作业项目适用本规定。
定义
“明火作业”是指进行焊接、切割、喷灯、浇沥青等产生明火的作业。
按动火区域危险程度的不同,动火等级划分为一级动火和一般动火。一级动火是指在易燃易爆场所和可能引起燃烧、爆炸的明火作业;除一级动火区域以外的其它所有区域的明火作业统称为一般动火。
责任
申请
明火作业部门(单位)应携带事先填妥并经有关人员核准的《限期明火批准书》(见附件1)向公司消防队提出动火申请。
《限期明火批准书》一式二份,由动火部门(单位)和消防队各执一份。
节假日期间原则上停止明火作业。如确需动火的,动火部门(单位)应在节假日前最后一个工作日的前一天提出申请,并在消防队登记备案。
核准
动火部门(或明火作业的第一发包部门)的经办人和部门经理应首先对提出申请的《限期明火批准书》进行核准并签名。
明火作业区域所在部门经理应对“申请在本部门区域内进行明火作业的《限期明火批准书》”进行核准并签名。
审批
消防人员在审批前应检查申请者的资格:
本公司人员动火的,要检查动火人员是否持有合法有效的《特殊工操作证》;
外来单位进行明火作业的,首先要查明该单位是否已与本公司安全部门签署
《安全协议》,再检查动火人员是否持有合法有效的《特殊工操作证》。
消防人员应在《限期明火批准书》第六条所列条款中,对要求动火部门(单位)落实的选项前打“√”。
编制日期:
审核日期:
批准日期:
生效日期:
编制: 廖原
审核: 王扣虎
批准: 王麒麒
动火部门(单位)的监护人应详细了解《限期明火批准书》第六条(已打“√”的部分)和第七条的内容,并亲自在“监护人”一栏内签名。
完成上述手续后,消防人员向动火部门(单位)核发《动火项目安全告知》(见附件2)。明火项目申请人应在该《动火项目安全告知》上签字确认。
对一般动火,消防人员只需在“批准人”一栏内签字许可;对一级动火,消防人员应先至动火现场检查,确认措施到位后在“批准人”一栏内签字,同时指派一名消防队员为监督人负责该动火点的安全工作,并由该队员在“监督人”一栏内签名确认。
5 规定
所有明火作业项目实行“谁动火、谁监护”原则。
动火部门(单位)应把经审批的《限期明火批准书》悬挂(或张贴)在作业区域醒目位置,明火操作工应随身携带《特殊工操作证》(正本或复印件)。
一级动火的明火作业项目,明火作业区域所在部门、动火部门(单位)、该动火项目的规划(负责)部门和消防部门有关人员应共同对现场的相关安全措施进行落实、确认,并由消防队员进行现场跟踪监督。
明火作业区域所在部门有责任对在本部门内正在进行的动火项目进行监督。
监护人应对《限期明火批准书》和《动火项目安全告知》要求的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负责。动火过程中,监护人不得离开动火现场,并有权在发现异常情况时通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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