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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
2007年07月04日 15时50分 306
主题分类: 计划物价
“招商引资”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青海省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五月二十三日
青海省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为进一步扩大青海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来资金(省外、国外、境外资金),充分调动省内外一切力量,形成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招商引资格局,促进我省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协调发展,推动和谐社会的构建,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奖励原则、对象
第一条奖励原则:
(一) 以引进优秀招商引资项目为依据,对项目引进单位(人员)按年度给予物质和精神奖励。
(二) 优秀招商引资项目是指从省外、国外、境外引进的在省内建设、注册、纳税、经营的招商项目及无偿援助和捐赠的项目。
(三)优秀招商引资项目每年度奖励一次,每个招商项目只能申请一次省级政府奖励资金,不得重复申报。
(四)引资人不受职业、身份、国籍限制。
第二条奖励对象系指全省优秀招商项目确认的引资人。引资人是指为项目引进工作做出实质性贡献的单位组织或自然人。引资人既可以是单个自然人或单位组织,也可以是多个自然人或单位组织(简称多方)。引资人为多方时,须确定由多方认可的第一引资人,原则上将项目投资商引荐到我省的第一位自然人(单位)就是第一引资人。
第三章奖励项目范围和条件
第三条奖励项目范围。凡属下列范畴的招商项目可以申报全省优秀招商项目,申请政府奖励资金:
(一)省招商局认定的省级重点招商项目;
(二)投资青海优势资源开发和优势产业(盐湖化工、石油天然气、有色金属、水电、煤及煤化工、硅材料及太阳能、冶金、中藏药、高原特色生物资源和农畜产品深加工等)的工业类招商项目;
(三)重点基础设施建设类招商项目;
(四)商贸流通、物流、金融等服务业类项目;
(五)引进资金在省内兼并、联合、购买本省国有、集体企业的资产并购、增资扩股、产权转让等资产并购类招商项目;
(六)畜牧业、种植业、林果业、水产养殖及其产业化等农牧业类招商项目;
(七)矿产资源勘探开发及土地资源开发和整理类招商项目;
(八)引进投资青海旅游资源开发的旅游业类招商项目;
(九)根据国家对高新技术产业项目的认定标准,引进的高新技术产业项目;
(十)科学技术、教育、文化、卫生等社会公益类招商项目;
(十一)争取的省外(国外、境外)政府、组织或个人提供无偿援助及捐赠的项目(不含对口帮扶项目);
(十二)有利于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其他招商项目。
第四条奖励项目条件。凡申请政府奖励资金的招商项目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项目符合国家和我省产业政策、环保要求,不属于禁止类或限制类产业项目;
(二)项目引进资金确系使用省外(国外、境外)资金的,不包括省内民间融资、省内银行借贷的;
(三)项目单位须在省内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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