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然气供用气合同(甲类)
合同编号:SCY011004
供气人: 义乌市天然气有限公司
用气人:
为了明确供气人和用气人在天然气供应和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城市燃气管理办法》、《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经供气人与用气人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用气地址、种类、性质
(一)、用气地址为:
(二)、用气种类为: 天然气
(三)、用气性质为:
第二条供气方式和质量
(一)供气方式
1、供气人通过管道输送方式向用气人供气。
2、供气约定: 小时连续供气,最大小时流量 NM3。
(二)供气质量
供气人所供天然气气质应当符合“《天然气》GB17820-1999”标准。
第三条用气的价格、计量及气费结算方式
(一)供气人根据用气人的用气性质和种类,按照省政府职能部门批准的天然气价格,按 。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遇天然气价格调整时,按照调价文件规定执行。
(二)供用天然气的计量、天然气气费结算方式
1、供用天然气的结算计量器具为:天然气计量表(G163罗茨流量计),结算用计量器具须经技术监督部门检测认定。
2、供用天然气的计量:供、用气双方以管道天然气计量器具的读数为依据结算。(当计量系统发生故障,以更换新系统后三个月的月平均气量来结算发生故障期间的月度用气量)
3、结算方式:预缴费收费方式,由用气人在用气前按计划需用量预先到供气人售气点预存下一月期内气量费用,以月为结算时间点,一月结算一次。
第四条供、用气设施产权分界与维护管理
(一)供、用气设施产权分界点是:用气人专线阀门气体流动方向的下游属用气人所有,上游属供气人所有。
(二)产权分界点(含)逆天然气流向的输、配气设施由供气人负责维护管理;产权分界点顺天然气流向的输、配气设施至天然气用气器具由用气人负责维护管理,或者由用气人有偿委托供气人维护管理,但需双方另行约定。
第五条供气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用气人的用气设施运行状况和安全管理措施进行安全检查,建议并监督用气人采取有效方式保证安全用气。用气人若不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安全供、用气,造成损失的,供气方不承担责任。
(二)监督用气人在合同约定的数量、使用范围内使用天然气,有权制止用气人超量、超使用范围用气。
(三)用气人用气设施或者安全管理存在安全隐患,可能造成供气设施损害时,供气人有权建议用气人改善、更换用气设施并有权中断供气。
(四)用气人在用气前未交付天然气气费的,供气人有权中断向用气人供气。
(五)供气人因供气设施计划检修、临时检修、依法限气或者用气人违法用气等原因,有权中断供气,需要中断供气时,应提前72小时通过媒体或者其他方式通知用气人。因突发事故、不可抗力原因中断供气时,供气人应及时抢修,并在突发事故、不可抗力情况发生之时起2小时内通知用气人。
(六)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向用气人供气。
第六条用气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监督供气人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向用气人提供天然气。
(二)有权要求供气人按照国家现行规定,对天然气计量器具进行周期检定。
(三)产权属用气人的用气设施发生故障或者存在安全隐患时,有权按约定要求供气人提供有偿用气设施安全检查和维护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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