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投诉管理办法(试行) 第五章质量改进与档案管理第三十条医院应当将投诉管理纳入医院质量安全管理体系,逐步建立投诉信息上报系统及处理反馈机制: (一)投诉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投诉情况进行归纳分类和分析研究,发现医院管理、医疗质量的薄弱环节,提出改进意见或建议,督促相关部门、科室及时整改。(二)医院应当定期召开投诉分析会议,分析产生投诉的原因,针对突出问题提出改进方案,并加强督促落实。第三十一条医院工作人员有权对医院管理、服务等各项工作进行内部投诉,提出意见、建议,医院及投诉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重视,并及时处理、反馈。临床一线工作人员,对于发现的药品、医疗器械、水、电、气等医疗质量安全保障方面的问题,有责任向投诉管理部门或者有关职能部门反映,投诉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反馈。第三十二条医院应当建立健全投诉档案,立卷归档,留档备查: (一)投诉人基本信息; (二)投诉事项及相关证明材料; (三)调查、处理及反馈情况; (四)其他与投诉事项有关的材料。第三十三条医院应当按照《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报告制度的规定》(卫医发〔2002〕206号)做好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报告的工作。第三十四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逐步建立本地区医院投诉及医疗纠纷信息系统,收集、分析并反馈相关信息,指导医院改进工作,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鼓励医院主动报告无损害医疗差错行为,逐步建立无损害医疗差错免责报告制度。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五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辖区内医院投诉工作的监督管理。各级医院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规范医院投诉管理工作。第三十六条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发现下级卫生行政部门对医院投诉工作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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