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海、天津、上海政策法规简介
(1)深圳前海
2003年深圳市政府出台了《深圳市支持金融业发展若干规定》(深府
[2003]30号),该规定作为深圳市支持本市金融业务发展的指导性规范。关于深圳前海地区的股权投资基金及其管理公司方面的优惠政策主要有:
国务院《关于支持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开发开放有关政策的批复》(国函〔2012〕58号);国家发改委公布的《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产业准入目录》《深圳市支持金融业发展若干规定的通知》及其实施细则、补充规定;《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若干规定》及其进一步规定;《财政部、商务部关于批复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方案的通知》及相关的综合试点方案、申报工作等规定;《深圳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以及关于前海地区人才认定、金融创新奖、人才优惠等方面的规定。关于《深圳市支持金融业发展若干规定实施细则补充规定》中的总部落户奖励政策与《深圳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若干规定》中股权投资基金的落户奖励政策不可以重复享用。
2关于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专项资金可以与深圳金融发展专项资金(2011年颁布)同时享用。
3(2)天津滨海
2006年国务院通过了《关于推进天津滨海新区开发开放有关问题的意见》(国发〔2006〕20号),批准天津滨海新区为全国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关于天津滨海新区的股权投资基金及其管理公司以及相关的人才优惠政策的相关规定主要有:2009年天津市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拟定《天津市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办法》(津政发〔2009〕45号);滨海新区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利用股权投资基金融资若干政策措施(津滨政发[2010]126 号);《天津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机构管理办法》(津发改财金〔2011〕675号);《天津市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财税优惠政策津财金》(〔2012〕24号);《关于印发加强股权投资根据深圳市金融办网站上政策问答3 根据深圳市金融办网站上政策问答4 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机构监管工作的通知》(津发改财金〔2012〕1047号) ;《天津市鼓励股权投资企业投资初创期和成长期科技型中小企业补贴办法(试行)》等。
(3)上海浦东
2008年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联合出台了《关于本市股权投资企业工商登记等事项的通知》(沪金融办通[2008]3号文);《浦东新区促进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发展的实施办法》(沪浦发改经调[2008]784号);2011年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联合出台了《关于本市股权投资企业工商登记等事项的通知》(沪金融办通〔2011〕10号(沪金融办通〔2011〕10号文)等。调研结果
一、对股权投资基金及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设立的监管
(一)对企业形式的规定
1、深圳前海
股权投资基金可以依法采取公司制、合伙制等企业组织形式。股权投资管理机构机构(未明确规定,但根据《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第项的规定可知,应当只包括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两种)。
2、天津滨海新区
股权投资企业不可以普通合伙形式设立;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可以普通合伙形式设立,普通合伙企业人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执行。
3、上海浦东
从事股权投资和股权投资管理的企业应当以公司或合伙的形式设立,本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本市从事股权投资和股权投资管理的企业进行注册登记。
(二)对注册资本及出资的规定5
1、深圳前海“深府〔2010〕103号文”中对股权投资基金和基金管理公司的设立及投资监管有明确的规定。“深府〔2010〕103号文”第一条第1、2、4项对股权投资基金及基金管理公司的工商登记进行了规定。股权投资基金:根据该规定第一条第
2项规定:
股权投资基金的注册资本(出资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且出资式限于货币形式,首期到位资金不低于5000万元;股东或合伙人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出资;单个自然人股东(合伙人)的出资额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
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注册资本应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的,其实收资本应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2、天津滨海新区
股权投资企业及其管理机构的出资人应当以自有货币资金出资,且不得接受多个投资者委托认缴股权投资企业资本。自然人作为股权投资企业的出资人,应向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和托管银行提供2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的自有金融资产证明,该金融资产证明应由相应金融机构出具。
股权投资基金:
股权投资企业注册(认缴)资本不少于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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