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发生,在发生火灾后控制或者减少火灾的伤亡及财产损失,确保安全生产,制定本标准。。(1)《中华人民共和令2008年第6号)(2)《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3)《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19号)(4)《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公安部令第109号)(5)《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08号)……:设置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用于扑救施工现场火灾、引导施工人员安全疏散等的各类消防设施,包括灭火器、临时消防给水系统、消防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识、临时疏散通道等。:是指在建工程及现场办公用房、宿舍、档案资料室发电机房、配电房、厨房操作间、锅炉房、油库、可燃液体堆积场、可燃材料存放库房、可燃材料堆场及其加工场、固定动火作业场、易燃易爆危险品存放库房等。:发电厂(站);商场、市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客房数在50间以上的(旅馆、饭店);住院床位在50张以上的医院;幼儿住宿床位在50张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高层公共建筑的办公楼(写字楼)、公寓楼等;国家和省级重点工程以及其他大型工程的施工现场等。、法规、规章(以下统称消防法规),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消防管理人员。。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并接受消防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部门和人员应当按照单位的用火管理制度办理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护人,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动火施工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施工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共同采取措施,将施工区和使用区进行防火分隔,清除动火区域的易燃、可燃物,配置消防器材,专人监护,保证施工及使用范围的消防安全。、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产权单位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当事人在订立的合同中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当由产权单位或者委托管理的单位统一管理。、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保持防火门、防火卷帘、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火灾事故广播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配备相应的消防装备、器材,并组织开展消防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提高预防和扑救火灾的能力。,应当立即实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务必做到及时报警,迅速扑救火灾,及时疏散人员。邻近单位应当给予支援。任何单位、人员都应当无偿为报火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对建筑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情况进行检查和维修保养。,对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生产、使用、储存、销售、运输或者销毁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1)股份公司主要领导对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负领导责任;主管领导、安全总监对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2)股份公司安全环保管理部门是公司消防安全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股份公司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单位员工开展消防安全知识和技能的培训教育,组织、管理志愿消防队,负责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3)股份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单位员工消防安全知识和技能的培训教育。(4)股份公司办公厅对股份公司总部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负管理责任。组织总部员工开展消防安全知识和技能的培训教育;组织、管理志愿消防队,负责组织总部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1)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院长)对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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