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资产评估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发布时间:2011-4-6 阅读次数: 118湖北省物价局 湖北省财政厅2011年3月14日发布鄂价工服规[2011]24号各市、州、县物价局、财政局: 为保障资产评估机构服务质量,规范资产评估收费行为,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资产评估行业健康发展,根据《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9]2914号)的有关规定,现将制定的《湖北省资产评估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北省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湖北省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资产评估机构服务质量,规范资产评估机构服务收费行为,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和当事人、资产评估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资产评估行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9]2914号)和《湖北省经营性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省政府108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 经省财政厅批准设立,依法进行工商登记具有资产评估执业资格的评估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为委托人提供资产评估服务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资产评估机构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第四条 资产评估机构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实施的资产评估服务(以下简称“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提供自愿委托的资产评估及相关服务(以下简称“非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法定资产评估服务是指资产评估机构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合伙企业法》、《拍卖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为委托人实施下列经济行为提供的资产评估服务:(一)整体或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二)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三)企业兼并、合并、分立、出售、清算;(四)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五)非上市公司整体或者部分产权(股权)转让;(六)资产转让、置换、拍卖;(七)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八)收购非国有单位资产;(九)以非货币资产偿还债务;(十)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出资或抵债;(十一)确定民事涉讼资产价值;(十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第五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资产评估服务收费标准,以资产评估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法定税金和合理利润为基础,并考虑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承受能力和资产评估行业的发展等因素确定。第六条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评估咨询服务,由资产评估机构根据服务成本和当地经济发展状况,考虑耗费的工作时间、业务的难易程度、委托人的承受能力、评估机构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以及评估机构的社会信誉等因素自主制定不同服务的收费范围,具体收费标准与委托人协商确定。第七条 资产评估服务可实行计时收费、计件收费或计时与计件收费相结合的方式。实行计件收费的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可以被评估资产账面原值为计费依据,采取差额定率累进计算的办法收取评估费用。实行计时收费的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可以按照完成资产评估业务所需工作人日数和每个工作人日收费标准收取评估费用。工作人日数根据评估服务的性质、风险大小、繁简程度等确定;每个工作人日收费标准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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