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 本标准所指幼女是指年龄未满14周岁的女性自然人,未成年人是指实足年龄未满18周岁自然人,青年人是指年龄范围在18—35周岁自然人,成年人是指实足年龄在35周岁以上自然人。 “以上”、“超过”、“以下”,均含本数.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1)组织球杆确实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 (2)存在特殊医疗依赖 (3)意识丧失 (4)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需要一级护理依赖。 (5)社会交往能力完全丧失。 (1)组织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 (2)存在特殊医疗依赖。 (3)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需要二级以上护理依赖。 (4)各种活动严重受限,仅限于床上或椅子上活动。 (5)社会交往极度困难。 (1)组织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 (2)存在特殊医疗依赖 (3)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需要三级以上护理依赖。 (4)各种活动严重受限,仅限于室内的活动。 (5)社会交往困难。 (1)组织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重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 (2)存在特殊医疗依赖 (3)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 (4)各种活动严重受限,仅限于居住范围内的活动。 (5)社会交往严重受限。 (1)组织器官大部分缺损或明显畸形,又中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 (2)存在一般医疗依赖 (3)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偶尔需要帮助。 (4)各种活动中度受限,仅限于就近的活动。 (5)社会交往贫乏。 (1)组织器官大部分缺损或明显残疾,有中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 (2)存在一般医疗依赖。 (3)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条件性需要帮助。 (4)各种活动中度受限,活动能力降低。 (5)社会交往狭窄。 (1)组织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中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 (2)存在一般医疗依赖。 (3)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 (4)各种活动中度受限,短暂活动不受限,长时间活动受限。 (5)社会交往能力降低。 (1)组织器官部分缺损或畸形,轻度功能障碍。 (2)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中度受限。 (3)各种活动轻度受限,远距离活动受限。 (4)社会交往受约束。 (1)组织活动缺损或畸形,轻度功能障碍。 (2)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中度受限。 (3)工作与学习能力下降。 (4)社会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1)组织器官部分缺损或畸形,轻度功能障碍。 (2)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轻度受限。 (3)工作与学习能力受到一定影响。 (4)社会交往能力受影响。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 发表日期:2006年8月11日 1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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