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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社会学论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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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治与法治法治,其定义为:国家用一套完善的法律制度规范来约束人们的行为,从而产生社会秩序。要使法制变成法治,就要以人们的权利平等、权力制衡、司法、立法和执法相互独立作为前提。不然法治就难以产生社会秩序。法治的效果和成本的高低除了依赖于法律制度与法治的本身的成本与优劣之外,主要就是要看人们的道德水准。不管多么完善的法律制度与法治,对野兽是没有效果的,除非将其杀死。道德水准极低的人们,其行为、其性质接近野兽,其法治成本其高无比。所谓人治,就是国家以一套严格的道德制度去规范和约束人们的行为,从而产生社会秩序。要使道德高度变为德治,必须以权利的不平等和权力的不制衡为前提。人治成本的高低以及效果的好坏除了依赖于人们的道德水准外,主要看国家治理的道德水准。只有贤德完善的人作国君,才有上梁正而下梁不歪的效果,社会秩序才会产生。若治理者与被治理者的道德水准极低,形同野兽,弱肉强食,其人治成本就会极高,其人治也就无效。一个没有贤君的国家,人治是无效的;一个没有清楚界定权利和义务的国家,法治是无效的。人治与法治各有优劣,各有不同的前提。一个国家,清一色的法治不好,也无效;清一色的人治也不好,也无效。最有效的治理是要找出人治与法治的最佳比重和不同的适用范围。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商品经济的日益发展,各种经济活动和经济关系越来越纷繁复杂,传统的经济管理手段越来越不能适应需要,以法治国,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和社会,已是势在必行。但是,必须清醒地看到,中国"为政在人"的积习很深,如果不对人治和人治思想进行彻底的清算,我们很难真正树立起法的权威,所谓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和社会,就只能是纸上谈兵。许多问题的是非曲直,不是依靠法律条文,往往得由领导人来裁决,从而也造成了许多问题上争论不休。作为一个封建统治历史悠久的国家,旧中国留给我们的,封建专制传统比较多,民主法制传统比较少。有些地方和单位,都有家长式的人物,他们的权力不受限制,别人都要惟命是从,甚至形成了对他们的人身依附关系。这种家长制作风,除了使个人高度集权外,还使个人凌驾于组织之上,组织成为个人的工具。家长制就是历史非常悠久的一种陈旧社会现象,是人治的表现形式之一。所谓人治,最基本的特征是当权者的个人意志超乎社会之上,处理事务和管理社会生活,完全以个人的意志、愿望、能力、政治素养、知识水平、道德品质为转移。实现这样的统治,带有很大的随意性和很强的专横性。人治的一个重要特征,从历史上看,就是每朝最高统治者无一不总揽全国军事、政治、经济、司法大权,所有政事听凭这个人独断专行。"天下之事无大小皆决于上","唯予一人有佚罚","听予一人之作猷","礼乐征伐自天子出"。为了防止大权旁落,历来的君主帝王一再削弱宰相的权力,致使"三公九卿,形同虚设"。人治的另一个特征,是实行"亲贵合一"的组织原则和推崇"忠孝"思想。由于皇权至高无上,与皇帝有血缘关系的皇族和外戚分享着特殊尊荣。汉、唐、明等朝代都有宦官专权和外戚干政的现象。"任职终身"、"荫泽子孙",是人治的又一特征。在中国历史上,除了政治的变故和权力的倾轧外,没有哪位皇帝是活着时就主动让位的。至于每一朝代的各级官吏的选拔和委任,无论是分封制、荐举制、九品中正制,还是后来的科举制,几乎无一例外地保障他们终身乃至世代为官的特权。人治还有一个显著特点,就是常常混淆道德与法律的区别,"以礼断狱"、"以言代法"、"以人代法"、"重德轻刑"。建国以来,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党在解决"人治"问题上采取了各种措施,这是有目共睹的。但是,由于社会主义制度还很不完善,人治和人治思想依然有它的市场,人治是中国经济发展迟缓的重要原因。经济现代化要求必须实行法治,彻底摒弃人治。法治是近代大工业和商品经济的必然产物,近代西方的法治,推动了西方生产力的迅猛发展,促进了社会分工、自由竞争。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必须明确国家、企业和个人的责、权、利关系;必须实行商品的等价交换,保护企业之间的竞争;必须提高工作效率和商品信誉;必须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由人民自己管理国家、经济、企业、社会……所有这些,都必须实行法治,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树立至高无上的法律权威。这也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所要求的。人治与法治,并不是简单的领导制度的区别,而是判断一个民族是否加入现代文明的重要标志。应当指出,我们至今对人治的危害、法治的意义的认识都还不够全面深刻,这也是当前政治体制改革必须解决的问题之一。“人治”之所以被提出,是为了矫正法治的弊端。以法治国,在很多人眼里,似乎有无需质疑的正当性和优越性,但法治本身是有代价的,这些代价是这种治理模式内在的。有哪些代价呢?首先,人治与法治的一个主要区别,就是法治能创造可预期性,就是说规范先于行为存在,人们可以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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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0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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