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第一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概述一、经济责任审计的涵义与特点(一)经济责任审计是审计按其目标不同的分类要了解经济责任审计的含义和特点,首先必须了解审计的分类,了解经济责任审计到底是审计按照什么标准进行分类的结果。传统上,我们总是将审计目标与审计内容一起作为一种复合标准来对审计进行分类。按照这种复合标准,通常把审计分为财政财务审计、财经法纪审计和经济效益审计。财政财务审计是指审计机构对被审计单位的会计报表及其有关资料的公允性及其放映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合法性和合规性所进行的审计。财经法纪审计是指审计机构对被审计单位和个人严重侵占国家资财、严重损失浪费以及其他严重损害国家经济利益等违反财经纪律行为所进行的专案审计。经济效益审计是指审计机构对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及经营管理活动的经济性和效益性所实施的审计。我们认为,按审计的内容和目标对审计进行的上述分类是不科学的。首先,这种分类形成的三种审计并不是相互独立的审计类别,它们在内容和目的上存在交叉与重复,不符合审计分类的要求,也不利于审计工作的开展。其次,这种分类没有涵盖审计的全部内容,如环境审计、经济责任审计等都没有包括进去。第三,最高审计机关国际组织也主要是按审计的目标来对审计进行分类的。例如《INTOSAI审计准则》第38和40段认为:“全范围的政府审计包括合规性审计和绩效审计。”因此,审计还是按其内容和目标分别分类为好。1、审计按其内容不同可分为财政收支审计、财务收支审计和其他经济活动审计。经济责任审计不属于审计按其内容的分类。财政收支审计也叫财政审计,是指由政府审计机关对本级财政预算的执行情况和下级政府财政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性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责任性所进行的审计。财政审计一般只能由政府审计机关来进行,而且是政府审计的基本和核心职责;财政审计的对象是本级财政预算的执行情况和下级政府财政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性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财政审计的目标包括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责任性,而不仅仅是真实性、合法性。财务收支审计也叫财务审计,是政府审计、社会审计和内部审计都有的内容,但各有特点。政府审计进行的财务审计是指由政府审计机关对政府各部门、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金融机构、接受国家资助的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的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和责任性进行的审计。审计目标是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和责任性,而不仅仅是真实合法性或效益性。政府审计机关所进行的其他经济活动审计是指对依法应接受政府审计的单位的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经济活动或行为所进行的审计。如政府项目评估、政府政策评估、环境等社会责任审计就属于其他经济活动审计范畴。②审计按其目标不同可分为真实性审计、合法性审计、效益性审计和责任性审计四种类型。真实性审计是指对反映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及其他经济活动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资料是否真实所进行的审计。其判断标准是有关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规定。真实性是审计最基本的目标,其它各种目标的审计都必须建立在真实性审计的基础上。合法性审计是指在真实性审计的基础上为确定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及其他有关经济活动是否符合国家财经法律、法规所进行的审计。效益性审计是指在真实性审计和合法性审计的基础上为评价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及其他有关经济活动是否符合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所进行的审计,也叫绩效审计。责任性审计是指在真实性审计、合法性审计和效益性审计的基础上为评价被审计人员所承担的经济责任履行情况所进行的审计。因此,责任性审计,简称责任审计,也叫经济责任审计,是审计按其目标不同进行分类形成的一种独特审计种类。(二)经济责任审计是审计主体对被审计人所承担经济责任履行情况的审计这个定义揭示了经济责任审计的四个要素:1、经济责任审计的主体包括政府审计机关、内部审计机构和社会会审计组织。政府审计机关主要对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以下统称领导干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内部审计机构主要对本单位中层和下属单位领导人员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社会审计组织可以接受企事业等单位的委托对合同约定的对象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根据2006年《审计法》的规定,政府审计机关进行的“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审计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国家机关和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对本地区、本部门或者本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负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的审计。”2、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是某个负责人而不是一个单位。任何单位(不论是独立核算还是非独立核算的单位)的第一负责人都可以是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政府审计机关进行的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包括:各级政府首长,如省长、市长、县(区)长、乡长等;政府各部门负责人,如部长、厅长、局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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