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最新规定:商会商务运作模式绝不是传销法律护航将为行业发展开拓广阔空间,大批千万富豪源源诞生爱国富民利己。一个行业或一种经济模式是不是“传销”,是不是违法,其实你我个人谁说了都不算,各类传闻更不足信,哪怕传得再甚嚣尘上,最终都得听国家法律的。不然就成了一群法盲或以讹传讹、乱扣帽子,或不懂装懂、自以为是,甚至编造法律名词,这是一种对己对人很不负责的行为。商会商务运作经济模式,被许多人严重曲解,误传为“传销”,并且闻“传”色变。那么,到底什么是“传销”?我国法律对“传销”究竟是怎么界定的?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令第10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该修正案在原《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该条之一:“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钱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是我国法律关于界定什么是传销活动的最新规定,我们来分析一下这条法律规定。按照这条法律规定,只有“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钱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才能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而上述法律表述中,实际上包含了内容、形式、手段、结果这四个法律要件。也就是说,要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必须同时具备这四个法律要件,缺了其中任何一个要件,这个罪名就不能成立。其中,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是其内容,即传销必须有推销商品这个内容,是商品领域内的事,是在推销商品的名义下所发生的相关行为;“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是其形式,也是公众较为熟知的多级多晋制或类似形式;“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钱物”是其手段,即是否自愿加入,有无诈骗行为;“扰乱经济社会秩序”是其结果。那么,为什么这四个法律要件要同时具备、缺一不可呢?其一,我们知道,一个罪名的成立通常是由若干个法律要件构成的。当某个罪名的成立需要相关的法律要件同时具备时,通常是以整体式来表述的,即一条法律用一段或数段话来整体表述,而非分条分点表述,那么这段话(或数段话)里包含的所有法律要件必须同时具备,这条罪名才能成立;当某个罪名只需具备部分法律要件即可成立时,则是以分列式表述的,常见的如:“有下列行为(或情形)之一的,按某某罪论处……”,下面会一、二、三、四列出若干条行为特征等法律要件。那么只要在其下列法律要件中符合其中一条,该罪名即告成立。这是我国法律表述的两种基本方式。法律的表述是件十分严肃和严谨的事情,而《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就是整体表述的,因此其所含法律要件必须同时具备,罪名才能成立,才构成“传销”;其二,将《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所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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