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拼车”行为之法律分析及建议周泽强、刘元庆【摘要】近几年随着我国交通负担的日益严重,“拼车”成为都市人新的出行选择方式之一。拼车亦凭借其自身优势在都市蓬勃发展,然而随之产生的“非法营运”之争、“钓鱼式执法”等问题使这一新兴行为蒙上一层阴影。为此,本文将从“拼车”的法律性质出发,辨析“拼车”与“非法营运”的区别以及探讨“拼车”中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的承担,并对规范“拼车”行为提出自身建议。【关键词】拼车无偿拼车有偿拼车非法营运合同行为事故赔偿近几年来,“拼车”这一新颖名词逐渐进入大众视线,“拼车”网如雨后春笋般蓬勃发展,“拼车”行为亦得到社会各界特别是新闻媒体的广泛关注。如:(1)现在沪上一些繁华商务圈下的公司白领,也经常东拉关系西找朋友的,就近寻找“拼车”伴侣,其中聚集了“买卖”双方,主要还是“趋利”所致。(新华网2006年9月7日)(2)随着油价上涨,被人们称为“第四种交通方式”的“拼车”在南方都市中早已盛行,“拼车”作为一项新兴风景也引起沈城人民悄然关注。(《时代商报》2006年10月12日)(3)城市白领中间出现“拼车回乡”热,在各大商业网站,几乎都有“顺风拼车”专区,更有许多从事拼车信息交流等等专门网站,上面网友贴文,回帖十分踊跃。(《人民日报》2009年1月21日)(4)骑车太累,公交太赘,打车太贵,养车太费,不如邻里一起“拼车”“实惠”,“爱拼才能省”。(流行于各个都市拼车族的顺口溜)其实,“拼车”并非我国新创之行为,早在上个世纪七八十年代,在欧美国家的一些大城市中,由于城市交通拥挤,政府控制车流量,“拼车”行为在国外应运而生,被称为汽车共享(Carsharing)。德国、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对“拼车”基本持肯定态度,并且制定相应的法律来规范这一行为。而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以及近几年来油价的不断上涨,有车一族的不断增多,给城市环境和交通造成了极大的压力。在北京、上海、广州等一些大城市相继出现了“拼车”一族,“拼车”行为得到不断的推动和发展,然而我国对“拼车”行为尚无明文规定,行政执法部门亦无明确界定,法律界对拼车行为亦存在不同看法。第一、“拼车”的概念与特征笔者认为“拼车”是指两名及两名以上自然人为节约出行费用,结伴搭乘一人车辆出行的行为。拼车人通过“拼车”或是分担了出行的费用,或是带来了旅途的便捷,或是减轻旅途劳累,各自实现自身目的。当然这里的“车”是指非营运的机动车,如小轿车、客车、商务车等,下文中“拼车”车辆提供人称为“车主”,同乘者称为“搭车人”。“拼车”的好处显而易见,一则可以减轻车主的养车压力,减少燃油费、过路费、过桥费支出以及车辆实际耗损费用;二则可以为搭车人提供便捷的出行方式,节约路上交通时间,减轻出行费用;三、“拼车”还可以缓解国内交通压力,节约资源和成本,有利于保护环境,促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建设。正因为“拼车”带来的多赢局面,使得“拼车”被称为“第四种交通方式”在全国悄然升温。“拼车”主要可以分为“无偿拼车”与“有偿拼车”两种行为。“无偿拼车”是指搭车人在“拼车”过程无需支付任何财物对价便可搭乘他人机动车的行为。其主要特点是:第一,拼车人之间有特定关系,一般情况下拼车人是亲朋好友或者邻里,“无偿拼车”发生在陌生人之间的情况较少。第二,车主在不影响自身既定的行使路线的前提下,让搭车人顺路同乘居多。第三,搭车人无需支付任何财物对价就可获得车主的免费服务,是一种纯获益的行为。“有偿拼车”是指拼车人按约定分担出行费用或搭车人向车主支付约定的报酬之“拼车”。与“无偿拼车”不同,“有偿拼车”根据其是否具有营利性还可分为营利性的“有偿拼车”与非营利性“有偿拼车”。营利性“有偿拼车”是指车主以牟利为目的,向搭车人收取超过车辆出行费用支出的报酬。非营利性的“有偿拼车”是指车主不以牟利为目的,只是象征性的向搭车人收取一部分实际支出的出行费用,如车辆汽油费、过桥费等。第二、“拼车”行为的法律性质一、“无偿拼车”行为的法律性质笔者认为“无偿拼车”属于车主基于个人的善意给予搭车人免费同乘的帮助行为,正如台湾学者王泽鉴所言:“所谓的好意施惠关系,如邀请他人参加宴会、爬山或搭便车等,于此行为,当事人既无受其约束的意思,不能产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无偿拼车”行为可以认定为一种“好意施惠”行为,一种典型的情谊行为。该行为是无偿的,并且双方并没有希望该行为发生法律上的后果并受其约束的意思表示,车主完全是处于好意而将其熟悉的人顺路送至目的地。二、“有偿拼车”行为的法律性质“无偿拼车”行为是一种帮助行为,而“有偿拼车”行为则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能否构成民事法律行为,主要考察其成立要件,即意思表示,包括实施该意思表示的行为人,同时该行为的内容也包含在意思表示之中。①“无偿拼车”之拼车人都没有受法律约束的意思表示,不产生民事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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