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基础》第六章税收法律制度案例导入:2011年7月,王珍在宝康县工商局办理了临时营业执照,从事服装经营,但未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9月,服装店被税务所查处,核定应缴纳税款300元,限于次日缴清税款。王珍未在期限内缴纳税款,对核定的税款提出异议,但税务所不听其申辩还扣押了400元的商品。扣押后王珍任不缴纳税款,税务所把商品以300元的价格销售给内部职工,用以抵押税款。(1)对王珍的行为应如何处理?(2)税务所的执法行为有无不妥?案例导入:(1)对王珍未办税务登记的行为,税务所应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税务机关可以提请工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2)有以下不妥:①对于扣押后仍不缴纳税款的,需经过批准方可变卖货物抵税;②变卖应依法定程序,由依法成立的商业机构销售而不可自行降价销售给员工;③纳税人对税务机关做出的决定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税务所没有听取王珍的申辩。6-1税收法律概述一、税收的概念及特征(1)概念:以国家为主体,为实现国家职能,凭借政治权利,按照法定标准,无偿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特定分配形式。(2)特征:税收“三性”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6-1税收法律概述“税收三性”是由税收本质决定的,区别于其他财政分配形式。古今中外税收的共性特征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强制性国家凭借政治权利,通过法律形式对社会产品进行的强制性分配。纳税人并非自愿而是必须依法纳税,否则会受到法律制裁。因为税收具有无偿性,因此需要强制性保障税收的进行。对于纳税人而言,依法纳税既是权利,更是义务。6-1税收法律概述无偿性国家对纳税人所征收的税款不需要以任何方式偿还。区别于国债等财政收入形式,决定了税收是国家筹集财政收入的主要手段。固定性保持税收相对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对于国家而言,保证财政收入的及时、稳定和可靠;对于纳税人而言,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6-1税收法律概述二、税收的法律关系税收法律关系体现在国家征税与纳税人纳税的利益分配关系上。(权利义务关系)6-1税收法律概述三、税种的分类6-1税收法律概述1、按课税对象的性质分类流转税类、所得税类、财产税类、资源税类、行为税类2、按管理和使用权限分类3、按计税依据分类4、按税负能否转嫁分类中央税、地方税、共享税从价税、从量税、混合计征直接税、、流通或者服务业中,按照纳税人取得的销售收入或者营业收入征收的。主要在生产、流通或者服务业中发挥调节作用。,对生产经营者的利润和个人的纯收入发挥调节作用。、契税、车船税、遗产税4主要是为了达到某些财产和行为发挥调节作用。、城市维护建设税、耕地占用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屠宰税、车辆购置税、烟叶税。7主要是为了达到特定目的,对特定对象和特定行为发挥调节作用。1、按课税对象的性质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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