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哲学大会
哈贝马斯艾柯国际法宪法化
哈贝马斯参加的是“世界主义”讨论会。哈贝马斯说他是“最不会对谈论这一话题感到不自在的人”,但他希望从一个更具体的视角来谈世界主义,即“国际法宪法化”的视角。他演讲的标题就叫“呼吁国际法宪法化”。
哈贝马斯认为,世界主义这一概念领着我们“开展一系列思考,但都绕过用法律驯服、引导、教化超越民族国家的政治权力这一重大问题。不面对宪政国家超国家化这一问题,世界主义就仍然是一个有些含糊的概念”。
哈贝马斯首先肯定,目前国际法虽然不像民主国家的法律那样有武力的支持,也一样能得到实施。但与此不平衡的局面是,国际法本身不够民主,缺乏合法性。根据传统的国家法律概念,宪政国家垄断了武力的合法、强制使用,公民们要么因为畏惧制裁而守法,要么出于对法律的尊重而守法。传统观点认为,从全球层面来说,垄断武力的合法使用的世界国家既不可能,也不可欲,缺乏国家制裁权支持的国际法没有国家法律那样有效。国际法的权威只能以习惯、国际协定和普遍被认可的法律原则,即以国家间非强迫的共识为基础。这一结论的前提是,我们假定虽然一个法律体系的合法性得到认同,但如果没有国家强迫的威胁的支持,就不能保证人们会守法。但今天这一假定已经不成立。在欧盟,超国家的法律只要没有被国家的宪法法院拒绝,就优先于成员国的国内法。对法律合法性的认同的重要性超过了法律的强制性。自联合国成立以来,国际法庭的数量增多、国际刑事法的力量增强、各种国际组织层出不穷,法律的合法性也胜过了其强制性。
哈贝马斯说,政治权力在国际领域的行使正在合理化,但是国际组织行使授权只是以国际条约为基础,而不是以民主产生的法律为基础。“国际治理不过是国际关系体制化的非民主特征的委婉说法。因为即使一个国际组织的所有成员都是民主国家,个体成员从国内带来的合法性越来越不足以为该组织作为整体做出的决定辩护。从各国公民的角度来说,他们自己国家的代表有限的权威跟所有代表共同做出妥协的范围是不对称的,因为共同的决定会一视同仁地干预所有成员国的公民。所以国际合作的法律形式有一些家长制。”他提出,民主体系的三个要素要在超国家体系中结合起来,超国家的政治群体才具有民主合法性。这三个要素是人民、国家、合法地成立的公民群体。
最后,哈贝马斯以欧洲危机为例,说明“走向没有世界政府的世界社会”道路上遇到的一个重大障碍。2012年12月,希腊加入欧盟时担任该国总理的西米蒂斯给德国一家报纸撰文说:“团结是欧盟一些国家感到不安的一个概念。”哈贝马斯批评说:“欧盟为了促进欧元区的发展,提高其竞争力,要求其成员国着眼于长远利益,分担中短期的损失。政治党派回避政治团结这一合理需求问题,这是面对历史性挑战时政治懦弱甚至赤裸裸的机会主义的表现。”
他解释说,诉诸团结并不是保守、不恰当地使用善意。团结不是道德或法律意义上的正义,道德、正义的规范调整的是影响所有人利益的做法。公正的规范保证每个人都是平等的,同等地尊重每个人。但是还存在特别的义务,人们有理由期待从亲属、邻居和同事那里比从陌生人那里获得更多的帮助。这些义务通常并不明确,但仍有着严格的约束力,比如父母忽视自己孩子的健康,就违背了他们照看孩子的义务。再比如,一个人几十年后又联系他的远房姐姐,由于遭遇紧急情况,他希望获得姐姐一大笔援助。他不能说远房姐姐有救助他的道德义务,但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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