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占用林地砍伐林木补偿标准 (吉林资字[1991]876号)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规定,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使用林地砍伐林木进行补偿的若干规定》的要求,本着科学合理、不同情况区别对待的原则,制定本标准。 二、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建制规划区以外的所有林木和城市、建制镇规划区以外的有收益的国有林业用地的补偿;集体林业用地的补偿,按《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三、砍伐林木补偿标准(一)用材林的补偿标准 1、平均胸径9cm以下的幼龄林:人工针叶林和人工阔叶林中的黄菠萝、水曲柳、核桃楸、椴树,;其它人工阔叶林,。天然针叶林和天然阔叶林中的黄菠萝、水曲柳、核桃楸、椴树,;其它天然阔叶林,。 2、平均胸径9cm以上的幼龄林,为该林木自砍伐到成熟期间,可增加木材价值的80%~90%。 3、中龄林和近熟林,为该林木自砍伐到成熟期间,可增加木材价值90%~100%。 4、成过熟林,为所采木材价值的20%。 (二)防护林的补偿标准:农田防护林,为相同起源(人工林或天然林)、树种和林龄用材林补偿标准的3倍,。 (三)特种用途林中的国防林和自然保护区林木的补偿标准,为相同起源、树种和林龄用材林补偿标准的2~3倍。其它特种用途林的补偿标准,由双方商定。 (四)经济林、薪炭林的补偿标准,为该林木被砍伐之前3年,当地同种有收益林木平均年产值的4~6倍,平均林龄2年以下的,减半补偿。 (五)零星树木的补偿标准,按相同培育目的的林木的补偿标准执行。 (六)未达到幼林标准的树木,包括当年新造林,以及天然复层中龄林和近、成、过熟林中,属乔木树种的幼苗、幼树的补偿标准,按幼龄林的补偿标准执行。 四、圃地苗木的补偿标准,。 五、占用林地补偿标准 (一)勘察设计、开采矿藏、挖沙、采石、修筑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的补偿标准。 1、苗圃地:占用期3年以下的,。占用期3年以上的,为该圃地被占用之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5倍。 2、防护林、经济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占用期3年以下的,每年为所在乡(镇)~。占用期3年以上的,为所在乡(镇)农田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4倍。 3、用材林林地:占用期3年以下的,每年为所在乡(镇)。占用期3年以上的,为所在乡(镇)。 4、薪炭林林地和其它有收益的林业用地:占用期3年以下的,每年为所在乡(镇)。占用期3年以上的,为所在乡(镇)农田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2倍。 (二)养蚕、养鹿、种植人参等养殖种植业生产占用林地的补偿标准,为勘察设计、开采矿藏、挖沙、采石、~。 (三)采伐迹地、未成林造林地,分别执行伐前林种和新植林种林地的补偿标准。 六、计算林木、林地补偿时,应遵循下述原则和方法: (一)当1平方米林地内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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