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苏州市实施细则之二“日照影响分析规则”(2018年版),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16年版)》(GB50180-93)、《建筑日照计算参数标准》(GB/T50947-2014)(以下简称《国标》)、《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年版)》(以下简称《省规》)、《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以下简称《标准》)及《苏州市日照影响分析规划管理规定(试行)》,结合苏州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吴中区(含太湖度假区)、相城区,其他区(高新区、工业园区、吴江区)及其他各(县)市可参照执行。。有效时间带为上午8时至下午16时(大寒日为日照标准日)、上午9时至下午15时(冬至日为日照标准日)。《省规》、幼儿园、老年人住宅、残疾人住宅、医院、疗养院、中小学、宿舍等建筑。、居住小区内的中心绿地、养老服务设施的活动场地及有日照要求的规划用地。、宿舍半数以上的居室应满足大寒日不低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累计时间段不应超过两段;托儿所、幼儿园的主要活动用房应满足冬至日不低于3小时的日照标准,其室外地面活动场地应有不少于1/2的活动面积满足冬至日不低于3小时的日照标准,累计时间段不应超过三段;中小学普通教室,医院、疗养院半数以上的病房和疗养室,老年人住宅、残疾人住宅的居住空间应满足冬至日不低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累计时间段不应超过两段;居住小区内的中心绿地至少有1/3的绿地面积应满足大寒日不低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累计时间段不应超过两段;养老服务设施的活动场地应有不少于1/2的面积满足冬至日不低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累计时间段不应超过两段。,但不应低于大寒日1小时的日照标准,累计时间段不应超过两段。“旧区”的范围在城市、县总体规划中确定。可酌情降低的规定只适用于申请建设项目内的新建住宅本身,任何其他情况下的住宅建筑日照标准不得降低。。:当拟建高层建筑的建筑高度小于等于100米时,拟建建筑以北,150米扇形阴影范围内的现状、在建或规划的建筑;当拟建高层建筑的建筑高度大于100米时,拟建建筑以北,240米扇形阴影范围内的现状、在建或规划的建筑。:以已经确定的被遮挡建筑为中心,南侧半径150米扇形范围内的现状、在建或者规划建筑和南侧半径240米扇形范围内建筑高度大于100米的现状、在建或者规划建筑。、多、小高层建筑,应按实际建筑高度确定日照遮挡的影响范围并计算日照时间。、沿线分析、多点分析、单点分析等。,新报建的有日照要求的建筑和场地,应根据分析对象的特点选取合理的计算方法,南外廊式中小学教学楼、宿舍、病房楼等采用沿线分析,必要时辅用单点分析,除上述以外的有日照要求的建筑应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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