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政府采购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实施暂行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采购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实施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制定本规程。第二条本规程所称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和询价。第三条本规程适用于广东省政府采购非公开招标方式的采购活动。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工程项目,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省有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第二章确定采购方式第四条广东省政府采购项目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依照下列情形确定具体采购方式:(一)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政府采购项目,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二)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通用类的政府采购项目,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项目,由集中采购机构依法确定采购方式;(三)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部门集中采购类,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项目,由采购人主管部门依法确定采购方式。(四)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分散采购项目,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由采购人依法确定采购方式。第五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供应商处采购的;(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比例过大的。第六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满足用户急需的;(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第七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第八条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第三章 确定供应商名单第九条确定供应商名单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对于通用项目的合格供应商资格条件,原则上不得附加特别授权条款。第十条确定供应商家数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符合采购人需求的品牌或者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至少应当达到三家以上;(二)同一品牌的产品可由多家代理商参加竞争,但只作为一家供应商计算。第十一条确定供应商名单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在采购文件编制完成之后确定供应商名单;(二)在采购文件中明确规定供应商产生的方式;(三)从公开报名或供应商库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以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三家以上供应商名单。第十二条采取公开报名方式确定供应商名单的,应当遵循以下程序:(一)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广东省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开发布采购信息,接受供应商报名。(二)对报名的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三)确定供应商名单。第十三条从供应商库中确定供应商名单的,应当遵循以下程序:(一)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供应商库的设立机构进行用库登记;(二)由供应商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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