犹太人与放高利贷者.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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犹太人与放高利贷者在欧洲人文主义者眼里属于“黑暗时代”的“中世纪”(MiddleAges,476-1453),民间已有传说,犹太人在“逾越节”(Passover)时吃基督徒的肉。这个时候的欧洲又已是基督教(实际是罗马教)的天下,一代又一代的基督徒儿童,从小耳濡目染,接受犹太人是唯一异教徒的教育,认为犹太人是杀害耶稣的凶手,是基督徒世界的仇敌,而且,犹太人是天生的放高利贷者。这样的教育所引起的对于犹太人与生俱来的憎恨、厌恶,在《威尼斯商人》中的格拉西安诺身上,得到完美体现。无论是每每提及,还是直接面对夏洛克,他不假思索就会从嘴里蹦出一连串“魔鬼”、“异教徒”、“犹太狗”、“该下地狱”、“像狼一样凶残嗜血”等轻蔑、侮辱、咒骂的字眼。当夏洛克庭审失败以后,喜出望外、幸灾乐祸的格拉西安诺,完全是落井下石地刺激夏洛克说:“求公爵开恩,让你自己找个地方去上吊;不过,你的财产充了公,怕是连一根上吊绳也买不起了,结果到头来,还得花公家的钱吊死你。”【】这句话透出两层意蕴:第一,在格拉西安诺的灵魂深处,耶稣是被犹大这个犹太叛徒害死的;干了坏事的夏洛克应该像犹大一样,“把钱丢在圣殿里,走出去,上吊自杀”。(《新约·马太福音》27·5)第二,夏洛克死不足惜,对这样的恶人,就不用去管上帝是否慈悲仁慈了。因为上帝爱基督徒,不爱犹太人。这或许也是莎士比亚有意为之。可是如果按《圣经·旧约》,犹太人借钱给外族人时,可以获取利息。如《出埃及记》22·25载:“如果你借钱给我子民中的任何穷人,不可像放债的人索取利息。”《利未记》25·35-38载:“如果你有同胞穷得无法维持自己的生活,……你借钱给他,不可索取利息。……这就是我——上主、你们的上帝所颁布的命令。”《申命记》载23·19-20:“你们借钱、粮食,或其他东西给以色列同胞,不可计算利息。借给外族人可以计算利息,借给以色列同胞就不可。”也就是说,夏洛克的放债取息,不仅合情合理(合传统犹太人放债给“外族人”的情理),而且合法(符合摩西律法)。因此,在夏洛克的内心,靠放贷赚钱,天经地义。与之相反,安东尼奥恪守的则是基督信条,如《新约·马太福音》20·15载:“难道我无权使用自己的钱吗?为了我待人慷慨,你就嫉妒吗?”《路加福音》6·35载:“你们要爱仇敌,善待他们;借钱给人,而不期望收回!那么,你们将得到丰富的奖赏,而且将成为至高上帝的儿女,因为他也以仁慈待那些忘恩负义和邪恶的人。”显而易见,安东尼奥恰恰是在“使用自己的钱”,“待人慷慨”,“借钱给人,而不期望收回”,并由此遭到夏洛克的“嫉妒”。两相比较,夏洛克就自然成为基督徒眼里那“忘恩负义和邪恶的人”。然而,正是基于这样的信条,在基督教兴起以后,从公元4世纪开始,基督徒神职人员被禁止放高利贷,否则开除教籍。5世纪时,最伟大的神学家圣·奥古斯丁(AureliusAugustinus,354-430)提出,禁止任何人放高利贷。被誉为罗马教会第一位杰出教皇的利奥一世(PapaLeoⅠ,440-461年在位)的著名格言,是“以金钱获利是灵魂的死亡”。到了7世纪,禁止放高利贷的禁令,已扩大到在俗的普通教徒。11世纪末,教皇乌尔班二世(UrbanⅡ,1035-1099年在位)对于高利贷及放贷行为,第一次做出了清晰而全面的界定、诠释:1,高利贷是指通过借贷而要求高于借贷价值的任何情况。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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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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