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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205武汉江夏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20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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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江夏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2018年2月5日再次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征地工作的意见》(武政规〔2016〕28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实际对《武汉市江夏区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夏政规〔2013〕5号)进行修改后重新公布本办法。第二条在本行政区域内征收集体土地,并对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合法所有人(以下简称被拆迁人)实施补偿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区国土资源和规划部门(以下简称征收部门)负责办理本区集体土地征地手续,组织落实用地报批前告知、确认、听证和批后的公告及登记等工作。区发展改革、城乡建设、公安、城管、市场监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经管)、民政、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第四条被征收集体土地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金水办事处、江夏经济开发区各办事处、梁子湖风景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统称征收实施单位)负责组织对征地范围内的土地现状进行调查,收集、整理和保存征地拆迁过程中的各种数据资料,对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进行初审,实施房屋补偿安置,并对征地拆迁补偿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管。征收实施单位可以组织所属国土规划、城乡建设、城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经管)、民政等机构按项目成立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指挥部(以下简称征收指挥部),具体承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征收实施单位对征收指挥部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第二章征收管理第五条征收部门核准用地单位申请后,应在征地范围内发布公告,有关部门应暂停办理下列事项: (一)新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设用地; (二)审批新建、改建、扩建房屋; (三)办理户口的迁入、分户; (四)以被拆迁房屋为住所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五)改变房屋、土地用途。暂停办理有关事项的期限自公告之日起算,最长不超过12个月。暂停期限内,擅自办理本条第一款所列事项之一的,房屋拆迁时不予认定。暂停期限内,因出生、婚嫁和复转退军人、离退休人员、大中专院校学生及刑满释放人员回原籍确需办理户口迁入且符合户籍管理规定的,可到公安部门办理户口迁入手续。公安部门办理户口迁入手续后,应及时抄告征收部门。第六条征收部门拟订涉及征收集体土地的面积、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方式等内容的征地方案,以书面通知或者在被征地村组张贴公布等形式,充分听取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并留存现场照片等资料;同时告知其对拟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告知后,在拟征收集体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的青苗和抢建的房屋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征收时不予补偿。第七条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征收部门书面通知或者张贴公布等告知之日起10日内应当就征地相关事宜组织召开村民大会或者村民代表大会,并形成会议记录或者纪要。第八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配合征收指挥部做好征地项目土地现状调查,组织被征地农民对调查结果予以确认,拟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依法征求被征地农民意见;加强对拟征收土地的管控,对“抢栽、抢种、抢建”等行为予以制止,并将“抢栽、抢种、抢建”的具体数据信息及时书面报告征收指挥部。征地范围包括多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由征收指挥部组织本次征地所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共同拟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第九条征收指挥部应当组织对拟征收土地、房屋的现状进行调查、核实,调查结果必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确认。被拆迁人不能亲自确认的,可以委托他人确认;与被拆迁人无法联系或者其拒绝确认的,可以邀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相关负责人和其他相关见证人在调查结果上签字或者盖章确认,并载明无法联系被拆迁人或者被拆迁人拒绝确认的具体情况。第十条征收部门应对征收实施单位初审后提交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进行审查,制订征求意见稿并在被征地村组张贴公布,征求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第十一条被拆迁人对拟征收土地房屋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有异议并提出听证要求的,应当在征地方案、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公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征收部门提出,征收部门应当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的要求,及时组织听证。第十二条征收部门应当充分听取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方案、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提出的意见,确需修改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征地批准文件进行修改。征收部门将征地方案、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报区人民政府审定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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