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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监测垂线上采样点的布设一般与河流的规定相同,但对有可能出现温度分层现象时,
应作水温、溶解氧的探索性试验后再定。
e. 受污染物影响较大的重要湖泊、水库,应在污染物主要输送路线上设置控制断面。
选定的监测断面和垂线均应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确认,并在地图上标明
准确位置,在岸边设置固定标志。同时,用文字说明断面周围环境的详细情况,并配以照片。
这些图文资料均存入断面档案。断面一经确认即不准任意变动。确需变动时,需经环境保护
行政主管部门同意,重作优化处理与审查确认。
采样点位的确定
在一个监测断面上设置的采样垂线数与各垂线上的采样点数应符合表 4—1 和表 4—2,
湖(库)监测垂线上的采样点的布设应符合表 4—3。
表 4—1 采样垂线数的设置
水面宽垂线数说明
≤50m 一条(中泓) ,要测污染带应另加垂线。
50m~100m 二条(近左、右岸有明显水流处) ,可仅设中泓垂线。
>100m 三条(左、中、右) ,必须按本表设置垂线。
表 4—2 采样垂线上的采样点数的设置
水深采样点数说明
≤5m 上层一点 处,水深不到 时,在水深 1/2 处。
处。
5m~10m 上、下层两点
1/2 水深处。
处采样,水深不到 处时,在水深 1/2 处采样。
>10m 上、中、下三层三点
,必须按本表设置采样点。
表 4—3 湖(库)监测垂线采样点的设置
水深分层情况采样点数说明
≤5m 一点(水面下 处) 。
5m~10m 不分层二点(水面下 ,水底上 m) 1m,在 1/2 水深处设置测点
三点(水面下 ,1/2 斜温层,水底上 ,可酌
5m~10m 分层
处)。情减少测点。
除水面下 ,水底上 处外,按每
>10m
一斜温分层 1/2 处设置。
地表水水质监测的采样
确定采样频次的原则
依据不同的水体功能、水文要素和污染源、污染物排放等实际情况,力求以最低的采样
频次,取得最有时间代表性的样品,既要满足能反映水质状况的要求,又要切实可行。
采样频次与采样时间
饮用水源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交界断面中需要重点控制的监测断面每月至
少采样一次。
国控水系、河流、湖、库上的监测断面,逢单月采样一次,全年六次。
水系的背景断面每年采样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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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潮汐影响的监测断面的采样,分别在大潮期和小潮期进行。每次采集涨、退潮
水样分别测定。涨潮水样应在断面处水面涨平时采样,退潮水样应在水面退平时采样。
如某必测项目连续三年均未检出,且在断面附近确定无新增排放源,而现有污染
源排污量未增的情况下,每年可采样一次进行测定。一旦检出,或在断面附近有新的排放源
或现有污染源有新增排污量时,即恢复正常采样。
国控监测断面(或垂线)每月采样一次,在每月 5 日~10 日内进行采样。
遇有特殊自然情况,或发生污染事故时,要随时增加采样频次(见第 9 章“应急
监测”)。
在流域污染源限期治理、限期达标排放的计划中和流域受纳污染物的总量削减规
划中,以及为此所进行的同步监测,按第 7 章“流域监测”执行。
为配合局部水流域的河道整治,及时反映整治的效果,应在一定时期内增加采样
频次,具体由整治工程所在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水样采集
采样前的准备
a. 确定采样负责人
主要负责制定采样计划并组织实施。
b. 制定采样计划
采样负责人在制定计划前要充分了解该项监测任务的目的和要求;应对要采样的监测断
面周围情况了解清楚;并熟悉采样方法、水样容器的洗涤、样品的保存技术。在有现场测定
项目和任务时,还应了解有关现场测定技术。
采样计划应包括:确定的采样垂线和采样点位、测定项目和数量、采样质量保证措施,
采样时间和路线、采样人员和分工、采样器材和交通工具以及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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