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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自治县乡镇敬老院管理暂行办法(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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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自治县乡镇敬老院管理暂行办法(试行)为了切实抓好乡镇敬老院规范化管理,提高办院水平,把敬老院建成五保户之“家”,使入住院民感受到党和政府的温暖,根据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民政部《农村敬老院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一条各乡镇兴办的敬老院,是集体福利单位。入住院民系户口在本乡镇范围之内的符合供养条件的农村五保对象。第二条五保户实行敬老院集中供养、村分散供养,安置点统一管护、并户包帮和亲朋领养的供养方式。第三条敬老院应优先供养五保供养对象,向他们提供吃、穿、住、医、葬方面的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在入住前要签定入住协议,下列人员不得在院供养: (一)精神病患者、传染病患者;(二)五保对象自愿要求出院者;(三)其他不适宜在院供养的对象;第四条鼓励有条件的村新建五保集中安置点。提倡政府投资、民政筹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兴办等方式多渠道筹资修建乡镇敬老院。第五条乡镇敬老院为国家和集体固定财产。敬老院由乡镇人民政府统一管理;村集中安置点由村委会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第六条乡镇敬老院工程建设按国家相关规定办理基本建设投资手续,相关部门应积极支持社会福利事业,简化手续,减免相关费用。第七条县民政局是敬老院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乡镇敬老院项目的立项,设计和审批;负责指导乡镇敬老院工程建设并按工程进度划拨建设资金。(二)监督检查敬老院经费的筹集和使用情况;(三)监督检查敬老院及其工作人员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四)对敬老院的管理和经营活动进行指导;(五)对敬老院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第八条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敬老院工作的领导,把敬老院事业列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由社会事务办积极协助配合对敬老院进行管理。乡镇人民政的主要职责是:(一)负责敬老院的选址、筹建、修建工作,并为敬老院配备管理、服务人员,负责人员由乡镇人民政府任命,报县民政局备案。(二)帮助敬老院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并负责督促落实供养资金;(三)加强对敬老院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不断提高敬老院管理人员的业务技能和服务水平,加强敬老院的监管,查处敬老院工作人员的违规、违纪行为。(四)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五保供养和敬老院工作方针、政策和法规,为入院五保对象提供供养服务。第九条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不得将敬老院的房屋、土地等资产作其他用途或抵押,不得改变其主要场地和设施的用途。第十条敬老院行政上由乡镇人民政府领导,接受县民政局指导。要贯彻“以人为本、民主管理、文明办院”的方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院长的主要职责是:(一)建立健全工作、管理、安全卫生等制度,做到管人管事制度化、规范化、法治化、民主化;(二)制定敬老院发展规划;(三)组织发展院办经济,增加收入,逐步实现“以院养院”;(四)组织开展必要的娱乐、康复活动,增强敬老院入住对象身心健康,增强发展活力;(五)抓好院务管理,接受乡镇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社会的监督;(六)培养和提高五保对象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约束的能力;第十一条敬老院资金来源(一)县人民政府按年度拨给每所敬老院管理工作经费3万元,列入县级财政预算。(二)乡镇敬老院按入住院民每人3450元/年财政转移支付生活供养金。五保集中供养金按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列入财政预算,并根据相关政策适时调整。(三)乡镇敬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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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0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