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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法制宣传教育条例》解读.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4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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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法制宣传教育条例》解读《天津市法制宣传教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08年11月5日经天津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这部《条例》的出台,体现了经济社会的发展对法制宣传教育的新要求,使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有法可依,法制宣传教育由主要依靠行政手段实施转化为依靠法治手段推进,实现法制宣传教育的法制化、规范化。法制宣传教育内涵丰富《条例》第二条明确规定,“法制宣传教育是指通过多种形式向公民普及宪法、法律和法规的基本知识,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培养公民自觉遵纪守法的行为习惯,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管理和公正司法,形成依法办事的社会氛围的活动。”法制宣传教育的定义和内涵,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不断变化。1985年11月22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在公民中基本普及法律常识的决议》明确指出了法制宣传教育的含义:将法律交给广大人民,使广大人民掌握,使广大人民知法、守法,树立法制观念,学会运用法律武器同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作斗争,保障公民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实施。经过二十多年的法制宣传教育,我国民主法制建设发展到了新的阶段,法制宣传教育的内容和目标都有了新的变化,《条例》将“法制宣传教育”的概念进行了重新提炼整理,形成新时期法制宣传教育的丰富内涵。法制宣传教育原则明确《条例》第三条规定,“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应当全面规划、统一组织,实行经常教育与集中教育相结合、普及教育与重点教育相结合、宣传教育与法治实践相结合的原则,根据不同对象确定相应的内容,增强法制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实效性。”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是一项全局性的工作,应当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因素,进行全面规划、统一组织,并根据不同时期和不同对象的要求,区别对待,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增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实效性。同时,持续性开展的法制宣传教育和“12•4”法制宣传日、主题宣传等集中教育都是法制宣传教育的重要形式;全民普及的法制宣传教育与对重点对象、重点内容的教育是法制宣传教育的两个重要方面,要有机结合,抓紧抓好;法制宣传教育与法治实践是相辅相成的,两方面都抓好,才能促使法制宣传和法治实践相互促进,良性循环。因此,《条例》明确指出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基本原则,为做好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奠定了基础。法制宣传教育对象突出《条例》第四条规定,“一切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都应当接受法制宣传教育。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应当根据不同时期经济社会的发展情况,确定法制宣传教育的重点对象。”长期以来,法制宣传教育的对象始终是一切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在此基础上,为了突出重点,区别对象提出法制宣传教育的要求,增强法制宣传教育的针对性,法制宣传教育重点对象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不断进行调整。在此,《条例》进行了相关规定。近年来,中央和我市将领导干部、公务员、青少年、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农民和进城务工人员作为重点对象,进一步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各单位的法制宣传教育责任得以体现《条例》第五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制宣传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是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一项基础性工程,是各级政府工作的重要部分。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纳入政府工作的整体规划,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长期有序开展,作为工作重点之一予以落实,显得尤为重要。因此,《条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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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0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