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合同的生效第一节合同的生效概述第二节合同的生效要件第三节合同的无效第四节合同的撤销第五节效力待定合同及其效力的补正第六节合同无效和被撤销的法律后果一、合同成立与生效的联系与区别第一节合同生效概述(一)二者的联系:合同的成立是合同生效的前提。(二)二者的区别及其意义:区别:1、判断的着眼点不同,事实判断和法律价值判断之分。2、判断标准不同,合意的达成与意思表示品质之分。意义:1、据不同情形赋予不同法律后果和采取不同补救措施,成立要件不能补救,生效要件可以补正;2、属于不同的制度范畴,服从不同的判断标准,符合不同的构成要件。案例分析1、2(多选)一、合同成立与生效的联系与区别第一节合同生效概述1、合同成立:达成合意;合同生效:产生约束力。2、意义:是否需要履行违约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二、合同生效的时间第一节合同生效概述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司法解释1第九条依照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或者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手续的,或者仍未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二、合同生效的时间第一节合同生效概述第四十五条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第四十六条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另,当事人之间存在采取特定形式或履行特定手续时合同才生效的特别约定时,自采取特定形式或履行特定手续时合同生效。未采取的,但一方当事人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根据合同的特别成立规则,合同自依法成立时生效。第二节合同生效要件一、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应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合同的一般生效要件《民法通则》第55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四、合同必须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形式(一)自然人的缔约能力(二)法人的缔约能力(三)其他组织的缔约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意思表示是指行为人将其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内在意思表示于外部的行为。意思表示包括效果意思和表示行为两个要素。所谓效果意思,是指意思表示人欲使其表示内容引起法律上效力的内在意思要素;所谓表示行为,是指行为人将其内在意思以一定的方式表示于外部,并足以为外界所客观理解的要素。所谓意思表示真实,是指表意人的表示行为应当真实地反映其内心的效果意思。一般来说,如果当事人所作出的意思表示违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及社会公共利益,那么应当确认此种意思表示无效。否则原则上应将此合同作为可撤销的合同对待,这样更有利于保护相对人的利益,维护交易的安全。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一、合同的无效概述第三节合同的无效合同的无效是指合同因欠缺法定生效要件而受到法律的否定性评价,当事人的合同得不到被赋予合法的法律效果的一种状态。体现国家立法对合同当事人的控制,是国家立法介入私人活动领域的一种表现。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下列民事行为无效:(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六)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七)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南华公司案;虚假诉讼;甲乙双方为了少交税,将一份进口整车的合同签订成了一份进口汽车配件的合同))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规避法律的行为,如为逃避执行而将财产赠予他人;中奥案;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中奥案;四川二奶案;) (五)违反法律、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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