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即日起就《南京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公开征集立法意见。征求意见稿已在南京政府法制网 .cn立法征集意见栏目全文刊登。广大市民和社会各界人士即日起至11月7日前可通过南京政府法制网在线提交意见和建议,或邮寄至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北京东路41号,邮编:210008)。 联系处室:法规处 联系电话: 市政府法制办 2011年10月31日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设置行为,合理利用城市空间资源,保护城市景观风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江苏省广告条例》、《南京市市容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和建制镇建成区内的户外广告设置及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一)利用户外场地(所)、市政设施、建(构)筑物等设置展示牌、霓虹灯、发光字体、电子显示屏和电子翻板、公共广告栏(包括宣传栏、启示栏、警示栏、布告栏、招贴栏等)、实物模型等广告设施的行为;(二)利用公交站场、候车亭、报刊亭、电话亭等设施设置展示牌、灯箱、橱窗等广告设施或者利用工地围墙绘制、张贴广告的行为;(三)利用布幅、气球、充气装置等其他形式设置广告的行为;(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设置户外广告的行为。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户外广告设置的主管部门,县(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户外广告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工商、规划、交通运输、文广新、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气象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户外广告相关管理工作。第五条 户外广告设置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资源整合、信息公开原则。第六条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投诉举报受理制度,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及时调查处理投诉举报事项。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拆除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不得涂改、污损、遮盖户外广告。因公共利益需要依法拆除有效期内的户外广告设施的,应当给予补偿。 第二章 规划与规范第八条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工商、规划等部门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第九条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实行重点控制和分区管理,保护城市传统风貌和格局,与区域建设和城市建设相协调。第十条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划定禁设区、限设区和可设区。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批准设置户外广告:(一)利用学校校园、纪念性建筑、重要近现代建筑和市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标志性建筑及其控制地带内的;(二)利用城市桥梁和立交桥的;(三)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四)利用建筑物屋顶、消防登高面、24米以上楼体墙面的;(五)利用住宅建筑(含商住混合类建筑的住宅部分)的;(六)利用危房或者危及建筑物安全的;(七)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永久性测量标志的;(八)影响市政设施、消防设施、无障碍设施使用的;(九)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妨碍生产生活的;(十)法律、法规、户外广告设置规划规定的其他禁止情形。第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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