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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渭县道德模范评选表彰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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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渭县道德模范评选表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2015年1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全县道德模范评选表彰工作,推动全县公民道德建设深入发展,促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践行工作,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评选表彰道德模范,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及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以培育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根本,大力弘扬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思想,充分依靠和动员群众,不断改进创新方式方法,增强公民道德建设的针对性、实效性、吸引力和感染力,为促进全县经济发展、推动社会和谐提供强大的精神动力和思想道德保障。第三条评选表彰全县道德模范,要坚持三项原则:面向基层群众。坚持以人为本和群众参与,做到群众评、评群众,群众学、学群众,确保评选出的道德模范可信可亲可敬可学,使群众在参与过程中受到教育、得到提高。重在推动工作。充分发挥评选表彰活动的激励推动作用,使评选表彰道德模范的过程,成为树立先进典型、弘扬真善美的过程,成为普及基本道德规范的过程,成为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过程,促进公民道德建设水平不断提高。做到公平公正。评选过程要严谨、规范、公开,务实、节俭,评选的每个环节要置于社会监督之下,增强评选活动的权威性和公信力,真正把那些民意基础好、社会认同度高的道德模范评选出来。第二章组织领导第四条道德模范评选表彰活动在县文明委领导下,由县委宣传部、县文明办、县总工会、团县委、县妇联作为主办单位,联合成立县道德模范评选表彰活动组委会(以下简称活动组委会),负责评选活动的组织、指导、管理。组委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县文明办),负责评选表彰活动的日常工作。第五条组委会下设评选委员会,人员由主办单位代表、专家学者、新闻界代表、道德模范代表和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组成,负责从各乡镇、单位推荐的道德模范人选中,提出正式候选人建议名单,并参与投票评选。第六条各乡镇、单位应成立本乡镇、单位评选表彰活动的相应机构,负责道德模范评选推荐的相关工作。第三章奖项和标准第七条县级道德模范是县文明委授予公民在道德领域的最高荣誉称号。道德模范评选表彰设“助人为乐模范”、“见义勇为模范”、“诚实守信模范”、“敬业奉献模范”、“孝老爱亲模范”、“美德少年”六个奖项。县道德模范评选表彰每两年举办一届。每届每个奖项原则上表彰2名。同时设县级道德模范提名奖。第八条县级道德模范候选人的基本标准是: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模范遵守公民道德规范;在日常工作、生活和人际交往中品德高尚、事迹突出、群众公认,积极参加全县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取得显著成绩,做出突出贡献。第九条全县道德模范的各奖项标准是: 助人为乐模范:长期坚持帮助无血缘亲缘关系的老幼病弱、鳏寡孤独以及其他困难群众;对遭遇不幸或遭受灾害者奉献爱心,努力帮助排忧解难;积极参加捐资助学、扶残助残、公共服务、志愿服务等社会公益事业和公益活动。见义勇为模范:在公民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挺身而出,设法进行保护和援救;勇于同正在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义务协助追捕犯罪嫌疑人或提供重要线索,为侦破重特大案件作出贡献;在抢险救灾中,奋力排除险情,保护国家、集体和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诚实守信模范:具有强烈的诚信意识,从事生产活动坚持质量至上,从事经营活动坚持信守契约,从事服务工作坚持优质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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