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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福田区扶持总部经济发展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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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福田区扶持总部经济发展实施细则
信息来源:福田区信息提供日期:2010-05-26 [内容纠错]

(2009年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福田总部经济的发展,鼓励优势企业扎根福田,根据《关于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深府[2008]1号)、《深圳市总部企业认定办法(试行)》(深府办[2008]95号)、《关于加快总部经济发展若干意见的实施细则(试行)》(深府办[2008]96号)、《福田区保增长促创新优结构若干措施》(福发[2008]18号)和《福田区经济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修订稿)》(下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获认定的总部企业纳入区享受便利直通车服务重点企业名单,区政府各职能部门应按照深圳市和福田区有关规定为企业提供相应的便利服务,帮助企业协调解决发展中的有关问题。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包括总部企业认定和总部企业的扶持。总部企业的认定以公开、公平、公正为原则,实行企业申请、政府审核、综合评估、社会公示的管理模式;总部企业的扶持是指对已获得认定的辖区总部企业实施的资助。
第四条 福田区贸工局是总部企业认定及福田区经济发展资金扶持总部经济的责任管理部门。区经济发展资金联审委员会是总部企业认定和资助申请的审批机构。区其他部门按《办法》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章 总部企业认定
第一节 认定条件和标准
第五条 申请认定的总部企业应承诺5年内注册地址不迁离福田区,不改变在福田区的纳税义务。
第六条 福田区总部企业分为综合职能型总部企业和成长型总部企业两大类。
第七条 申请综合职能型总部企业认定,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均在福田区;
(二)具备一定的经营决策、组织管理和服务等总部职能,下属控股公司或分支机构不少于3家;
(三)申请当年或上年度在福田区纳税总额达到人民币700万元;
(四)诚信经营、依法纳税,无欠税等不良记录。
第八条 申请成长型总部企业认定,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均在福田区;
(二)具备一定的经营决策、组织管理和服务等总部职能,下属控股公司或分支机构不少于3家;
(三)申请当年或上年度在福田区纳税总额达到人民币400万元;
(四)申请当年或上年度在福田区的纳税总额同比增长超过20%; 
(五)诚信经营、依法纳税,无欠税等不良记录。
第九条 凡被认定为深圳市总部企业的福田辖区企业,视同福田区认定总部企业。凡属向市区统计部门报送常规统计报表的企业优先认定。
第二节 企业申报材料
第十条 申请总部认定的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表;
(二)本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三)下属控股公司或分支机构名单(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隶属关系证明);
(四)福田区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纳税证明(下属控股公司合并计算的应附福田区纳税情况明细表);
(五)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本企业最近年度财务报告;
(六)本企业基本情况介绍(包括主要业务情况、行业地位描述及获得荣誉情况等),加盖企业公章;
(七)被认定为深圳市总部企业的,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八)其它必要的相关证明文件。
第十一条 上述材料第(一)、(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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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5-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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