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入21世纪,历史翻开了新的一页,伴随着全球化浪潮的推进,中国也开始了新的历程,努力探讨和学习西方法及其内在精神,成为当代中国所面临的一个迫切课题。西方法及其内在精神对于我国法制现代化有着强大的推动作用,而蕴涵于其中的自然法精神则是西方法精神的内在支柱,是西方法治精神的主体,探讨自然法精神将是研究西方法精神的一个必不可少的环节,因此,本文试图通过研究自然法精神,来剖析其中的精粹,解析其内在的观念,以对我国法治起到若干启示作用。一、自然法的概念 (一)自然法——渊源于西方法的一个概念 就起源而论,中国古代并没有关于自然法的学说,这是一个无庸质疑的事实,而到了近代方才有了关于自然法中“自然权利”之说。法和文明是分不开的。西方法是植根于西方文明的法。西方文明在母体阶段,并无“西方”之限定。也没有“西方”与“前西方”之分。西方法的起点应该是古希腊法。自然法的开端同西方法并行不悖,同样起始于古希腊。对于自然法意义上的界定,本文主要指古典自然法以及之前的自然法的研究,由于它对于现代法律制度的影响巨大,便仅限于此。 (二)自然法的内涵 自然法(Law of Natural),就一般意义来说,它是指在人为制定的法之外永久存在、普遍是适用的法,也即人类共同维护的一整套权利或正义。二、自然法的主体精神 法国的孟德斯鸠以其《论法的精神》一书文明于世。孟氏说:“我不是探讨各种法的本身,而是其精神;并且,这种精神存在于法与不同事物可能有的各种关系之中,……。”靳内。达维德在追述二十世纪之前比较法的发展历史时,特别提到:“孟德斯鸠曾致力于通过比较,深入理解法律的本质,……。”这种研究方法很值得借鉴自然法的精神源远流长,对于法精神的研究将经久不衰。(一)古代自然法的精神 古代自然法包括了古希腊时期的自然法和古罗马时期的自然法,这是按照自然法的发展历程来区分的。显然古希腊自然法和古罗马自然法最显著的特征在于具有对自然理性的永恒正义的追求,“正义”是当时自然法精神的最主要观念。 (1)古希腊自然法的精神 古希腊人源于自然法的最基本的信念就是正义。古希腊人的法律观念与分配问题有内在的联系。不管他们的分配观有多么的不同,有一点是完全相同的,即让每个人各有其所。这种正义观就是希腊法的精神。苏格拉底认为,法律同城邦一样,都来源与神,是神定的原则。法是正义的表现,也是强者的意志。正义论是柏拉图国家和法律思想的出发点和归宿点。《理想国》就是从正义问题开始的。柏拉图认为,法律应该是同正义相一致的东西。 (2)古罗马自然法的精神 斯多葛学派的自然法思想在古罗马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其重要的代表是西塞罗。正如美国学者萨拜因所说:“在政治思想史上西塞罗的真正重要性在于他介绍了斯多葛学派的自然法学说……。”西塞罗的伟大章节之一便是:“真正的法是符合自然的理性。它永恒不变,并具有普遍适用性。……。” 在古罗马时期,自然法的精神不仅影响了人们日常的观念,而且对古罗马的法律制度产生了实质性的影响。 (二)中世纪自然法的精神 理解中世纪自然的精神,不仅需要追溯其罗马法的渊源,而且必须研究教会法及其与罗马法的关系。罗马法的观念与阿奎那关于法的定义不无相通之处。所不同的是,教会法强调的是人类与上帝的盟约,和人类信仰上帝、服从上帝意志的义务,罗马法则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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