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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一纠纷案例(较老).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4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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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管纠纷时间:2012年09月26日  |  作者:徐涛律师  |  关键词:  |  浏览:176现管委会起诉,要求北京X公司、、、,退还办证押金450元、装修押金15280元、车位押金85800元。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市朝阳区X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X公司)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X公司)原告诉称管委会在原审中诉称:1999年1月8日,北京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深圳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X公司,即原X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签订了《北京X物业管理全权委托合同》。合同约定,深圳X公司对小区进行物业管理,物业费每建筑平方米4元。1999年12月,北京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X公司)开始实施物业管理,并收取物业管理费。2001年8月1日,管委会成立。2002年1月,北京X公司退出X的物业管理服务。管委会成立后即接管了原由开发商承担的对物业管理企业进行监督的职能。在此过程中,管委会发现北京X公司自1999年12月1日至2001年9月30日向业主收取的费用中有三项共计3252570元的费用属不合理收费,应予退还,,也应予以退还。再有,北京X公司在撤出X的物业管理后,尚有向业主收取的办证押金450元、装修押金15280元、车位押金85800元未予退还,计101530元。现管委会起诉,要求北京X公司、、、,退还办证押金450元、装修押金15280元、车位押金85800元。[案情分析]1、管委会起诉要求物业管理公司将其向业主多收取的不合理收费及利息、押金退还给管委会,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国家及北京地区没有法律法规规定管委会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请求法院将物业管理公司多收取的业主的利益直接判归管委会享有。即使现有的政府规章也没有相应的授权。如建设部《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北京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办法(修正)》对于“管委会”的设立、宗旨、功能虽有较详细的规定,却没有授权管委会直接享有上述诉权。需要说明的是我国少数地区制定有相关的法规。如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在1997年7月1日颁布了《上海市物业管理条例》,其中第16条规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使用人具有拘束力。”据此,小区管委会这个组织机构被上海市通过的地方性法规所认可,上海市各级法院也处理了一些管委会作为原告或被告的案件。2、管委会章程也没有授权管委会享有此项诉权。《现代城管委会章程》第七条规定了管委会的八项权利:(1)每年至少召集和主持一次产权人大会,根据10%以上的产权人的要求可召开特别会议;(2)采取公开招标或欠条方式,聘请物业管理企业对本物业进行管理,并与其签订物业管理合同;(3)审议批准物业管理企业的年度管理计划、年度费用预算及决算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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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小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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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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