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远09春法本科王婷荷内容提要任何事物的发展都是一个从不完善到逐步完善的过程,一部法律的出台也毫不例外地适用这一客观规律,《婚姻法》从其为解决社会纠分产生时起就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地得到修改和完善。现行新《婚姻法》在保留符合社会需要的一些规定的同时,也摒弃了一些跟不上时代步伐的规定,但社会关系是复杂多变的,使得新《婚姻法》的不足逐渐显露。关键字:婚姻法;修改;完善;家庭;法律制度目录一、原1980年婚姻法存在的问题…………………………………………………3(一)从立法角度来看………………………………………………………………3(二)从司法实践的角度来看………………………………………………………4(三)从实际社会形态中来看………………………………………………………5二、原婚姻法的修改历程……………………………………………………………5三、新婚姻法修改后的内容…………………………………………………………7(一)在婚姻登记制度上……………………………………………………………7(二)夫妻共同财产方面……………………………………………………………7(三)在离婚制度方面………………………………………………………………8四、针对新婚姻法中存在的几个问题的讨论………………………………………9(一)关于法定夫妻共同财产………………………………………………………9(二)关于法定夫妻特别财产的规定………………………………………………10参考文献……………………………………………………………………………12浅论新婚姻法定远09春法本科王婷荷新中国婚姻家庭法经由以1950年《婚姻法》为标志的初创、1980年《婚姻法》为标志的恢复和发展,至九十年代逐渐形成了以《婚姻法》为主干,以《收养法》和《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为配套,以《民法通则》、《继承法》、四个“弱者”保障法、《母婴保健法》及其他部门法相关规范和最高人民法院的五个司法解释等各个不同效力层次的法律渊源为补充的多元多层的分散化结构态势。在80年婚姻法近十多年的渐变发展中,一方面涉及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具体规则不断推出,渊源形式逐渐增多,体系内容日趋丰富,1980年的《婚姻法》步入被超越、被分解、被替代的衰微和让位的现实困境;另一方面,法学界关于修改《婚姻法》的研究逐渐深入和成熟,法律实务界对修改《婚姻法》的期盼和呼声不断增强,社会现实生活对修改《婚姻法》的客观要求日趋迫切。于是,2001年4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正案)》(以下简称新婚姻法)的通过和颁行,作为新中国第三部婚姻法,可谓顺势而生①,应时而生,是婚姻家庭领域的法制建设承前启后、继往开来的时代选择和产物,并为婚姻家庭法向民法典归位和整合进一步奠定了基础。近十年的司法实践表明:这次婚姻法的修改适应了我国新时代婚姻家庭状况的特点,在很大程度上完善了我国的婚姻家庭制度。但由于社会的飞速发展,婚姻家庭关系的复杂性凸显出来,使得新婚姻法中的缺陷暴露无疑,这需要我们进一步改进和完善。下面我就婚姻法中存在的空白和缺陷,谈一些粗浅的看法。一、原1980年《婚姻法》存在的问题(一)、由于婚姻法立法时的局限性,原婚姻法在立法的角度上看,存在下列问题: 1、原则性、概括性过强。80年《婚姻法》从立法原则到具体的条款,都存在着抽象和笼统的现象。宽泛的纲领性规定使得新婚姻法失去了作为婚姻家庭关系中个体行为的指南的作用,模糊具有伸缩性的条款使得原婚姻法在立法之初,处理婚姻关系中的问题面面俱到,但是,落实到具体问题上的操作时确显得空洞无据,可操作性差。由此,真正的实体性法律精神难于落实,权利得不到保障,义务不能履行,法律秩序的约束机制流于法条形式,其实质要求在实践与生活中被曲解,应发挥出来的作用与效果无从映现。 2、婚姻法与各部门法律或单行法规的衔接存在问题。80年婚姻法颁布后的二十年中,伴随这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法治化的不断推进,民法通则、继承法、诉讼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残疾人保护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相继颁行,都有对婚姻法内容的涉及,但是这些法律法规所涉及到的内容、法律关系或法律行为在原《婚姻法》中找不到相应的立法依据,同时部分法律存在相同行为的具体规定互相冲突。立法上的不同步导致许多问题没有统一准据,婚姻法体系显得支离破碎,残缺不全。(二)、司法实践中发现的部分问题。1、一些时间中遇到的问题,原婚姻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造成司法实践中无法做到有法可依,依法执行。例如:有关具有权利义务关系的亲属种类、亲属范围、亲等计算等基本性亲属制度,非婚生子女认领和保护制度,对破坏他人婚姻家庭行为的认定和惩处,婚姻无效机制,对离婚中有过错责任一方的处理,违法婚姻的矫正及其财产、子女问题,违法离婚问题,家庭成员间一般性虐待、遗弃行为的法律救治等等。这些问题不仅在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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