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的决定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11号) 《关于修改<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的决定》已于2011年10月9日经第11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施行。部长李盛霖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关于修改《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的决定交通运输部决定将《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修改为:"施工单位可以将非关键性工程或者适合专业化队伍施工的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资格条件的单位,并对分包工程负连带责任。允许分包的工程范围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分包工程不得再次分包,严禁转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指定分包、指定采购或者分割工程。项目法人应当加强对施工单位工程分包的管理,所有分包合同须经监理审查,并报项目法人备案。" 此外,对条文部分文字作相应的修改。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2004年12月21日交通部发布根据2011年11月3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建设市场管理,规范公路建设市场秩序,保证公路工程质量,促进公路建设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公路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活动。第三条公路建设市场遵循公平、公正、公开、诚信的原则。第四条国家建立和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公路建设市场,禁止任何形式的地区封锁。第五条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指: 公路建设市场主体是指公路建设的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从业单位是指从事公路建设的项目法人,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咨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单位,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机构以及设备和材料的供应单位。从业人员是指从事公路建设活动的人员。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六条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第七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管理的规章制度; (二)组织制定和监督执行公路建设的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 (三)依法实施公路建设市场准入管理、市场动态管理,并依法对全国公路建设市场进行监督检查; (四)建立公路建设行业评标专家库,加强评标专家管理; (五)发布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息; (六)指导和监督省级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工作; (七)依法受理举报和投诉,依法查处公路建设市场违法行为;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八条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路建设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结合本行政区域内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管理制度; (二)依法实施公路建设市场准入管理,对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市场实施动态管理和监督检查; (三)建立本地区公路建设招标评标专家库,加强评标专家管理; (四)发布本行政区域公路建设市场信息,并按规定向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送本行政区域公路建设市场的信息; (五)指导和监督下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工作; (六)依法受理举报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