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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的基础.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6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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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的基础(一)婚姻是一种社会制度   关于婚姻的基础,首先应明白什么是婚姻。婚姻确实包括了今天“没有结婚证的婚姻”,这应该是一个广义的、普遍的婚姻概念。狭义的理解,婚姻是两个到已结婚年龄的异性缔结的一个(相对)长期的和合法的生活及性共同体。那么,游离于法律机制婚姻之外的未婚同居就不可能是婚姻。因为它缺乏合法性标志。但不合法的婚姻就不是婚姻了吗?不合法就等于不是吗?如果把婚姻看成是民事行为的话,那么婚姻理应包括合法婚姻与违法婚姻。[1]这样的观点似乎过于大胆,他已经颠覆了传统的社会特征,彻底毁灭了“婚姻神圣说”。这势必给人类社会带来一场灾难,所以伦理学家不赞成广义上的婚姻,法学主流也不承认广义上的婚姻。   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一书中论及:婚姻实质上是伦理关系;哈夫洛克••霭理士在其《性心理学》里论及婚姻时的第一句:“婚姻是性关系的一种”,将婚姻看成是社会为性筑下的防疫圈。我国著名社会学家费孝通先生认为,婚姻是男女双方在社会承认下共同担负的责任。也有学者强调婚姻的永久性与合法性。中国台湾史尚宽先生认为“以终生共同生活为目的之一男一女合法的结合关系”为婚姻。中国大陆的杨大文教授认为“婚姻是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双方互为配偶的结合”。笔者认为,上述各家的观点要么过于抽象(认为是伦理关系),要么略显片面(认为是终生永久的),要么受历史局限(认为婚姻是一男一女结合)。不能忽视,婚姻有一项很重要的社会功能,那就是婚姻可以使得既无血亲又无姻亲的两个无血缘关系的人建立一种类似于血缘关系的家庭关系,而且不同历史时期,受不同文化影响,婚姻所被赋予的意义也不相同。所以,笔者对婚姻的定义为:人与人之间为相对长期的共同生活为目的而形成被当时社会承认的配偶关系的一种制度。(二)婚姻的基础:感情(爱情)、两性生活与经济因素的共同体   基础,事物发展的根本或起点。婚姻的基础就是婚姻发展的根本或起点,是婚姻关系建立、存续、发展、解除的基本依据,所以婚姻基础是婚姻法学中一个重要的理论问题。从事理论研究的学者与从事实际工作的法律工作者都曾著书立作,发表自己对于婚姻基础的理解。任国钧认为我国社会主义的婚姻基础是爱情或感情。我国著名婚姻法学家巫昌祯主张婚姻的基础不但有爱情(感情),还有物质基础,等等。各派观点都参与讨论,使得该理论问题成为了婚姻法学中的一个热门论题。   我国新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这体现了我国婚姻法将感情破裂视为了婚姻的基础。我国法律确立的这一婚姻的基础在于我国法律深受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影响。马克思主义认为爱情是社会主义婚姻的基础。在私有制社会当中,婚姻是以经济条件为基础,“它同个人性爱绝对没有任何共同之处,因为婚姻和以前一样仍然是权衡利害的婚姻”[2]古代所仅有的那一点夫妇之爱“并不是主观的爱好,而是客观的义务;不是婚姻的基础,而是婚姻的附加物。”[3]只有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爱情才真正成了婚姻的基础。因为:社会主义制度把生产关系的私人占有转归为社会公有,从而消灭了阶级压迫和阶级对立,结束了个人与社会、男性与女性之间的对抗局面,妇女在社会和家庭中获得了与男子平等的权利,所有这些,为爱情成为婚姻的基础创造了坚实的条件。[4]笔者认为,爱情不能单独地作为当代中国婚姻的基础。在这里,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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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一花一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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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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