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间借贷纠纷问题的若干思考一、民间借贷概述民间借贷是指民事主体之间一方将一定数量的金钱转移给另一方,另一方到期返还借款并按约定支付利息的民事法律行为。民间借贷作为一种民间融资活动,对激活民间资金、促进民间经济发展、改善民间生产生活难题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由于我国目前对民间借贷这种融资行为缺少规范,民间借贷纠纷经常发生并呈上升趋势。二、民间借贷纠纷的特点1、在诉讼主体的构成上,通常有两种倾向:一种是借款人与出借人之间较为亲密或熟悉,可能是亲属、朋友,也可能是同事、同学关系,出借人借钱给借款人一般出于亲情、友情和帮助对方的心理。另一种是出借人与借款人互不相识,通过中间人介绍借款,出借人一般出于牟利的心理,比如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有的甚至就是放高利贷。2、被告拒不到庭参加应诉情况比较普遍。相对于其他民事案件,民间借贷纠纷的另一突出特点就是被告缺席率较高。在我院受理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相当一部分被告不愿出庭应诉,并且还存在被告拒签法院应诉通知或原告起诉前离家外出的情形,导致法院在开庭审理时只能作出缺席判决,这对法院查明案件事实和送达裁判文书造成很大的困难。3、执行难度加大。从近年来的审判实践情况来看,影响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执行的因素主要有:一部分案件的借款人在借款之前就已经明知自己没有偿还能力,但为了满足自己的各种需求,又不得不借款,其根本就不打算偿还,所以采取各种方式躲避、拖延还款;也有一部分借款人确因生意失败,无力还款;还有的为了逃避债务,远走他乡下落不明,也给执行工作带来困难。三、民间借贷纠纷大量产生的原因1、缺乏诚信,恶意借款。由于当前社会中普遍存在的诚信危机,民间借贷往往是“借钱的时候是孙子,还钱的时候是大爷”,甚至名为借贷实为诈骗,使得出借人血本无归,这是导致民间借贷纠纷大量存在的根本原因。一部分案件的当事人不从自己的实际偿还能力出发,为了骗取出借人的借款,订立自己无法按期履行归还义务的还款期限或根本没有按照双方在借款时的约定使用借款,这些人在借款后以种种理由推托,不主动偿还,或不见踪影,使出借人不能追偿,这些都使以诚信为基础的民间借贷混乱不堪,从而引发诉讼。2、追逐高额利润。高额的利息是引诱出借人借款的主要原因。调查发现,很多债权人只考虑以远远高于同期银行存款利息的方式来收取高额的利润,没有考虑借款人的偿还能力,最终导致本金及利息都得不到受偿,不得不起诉到法院,导致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发生。3、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目前我国还没有专门调整民间借贷行为的法规,司法实践中只能依据合同法、民法通则和相关司法解释来审理,且部分调整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定不够明确,缺乏可操作性,例如对如何区分正常的民间借贷行为与非法集资等规定不详,导致在实践中难以把握合法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的界限。4、公民法律意识淡薄,风险意识不强。公民基本法律常识欠缺,缺乏应用法律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如在借款的约定上,表现出很大的随意性,或者没有利息的约定,或者没有借款期限、还款方式、借款用途等方面的约定,缺少借款合同的主要条款。同时出借人往往忽视对借款人信用、资金用途和偿还能力的考察。由于缺乏明确的约定或担保措施,以致出现纠纷时,当事人的权益得不到有效的保护。5、借款合同或借据不规范。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七条规定,公民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为不要式合同,当事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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