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8月30日洛阳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2011年11月25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洛阳市邙山陵墓群保护条例》已经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11年11月25日审议批准,现予以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1年12月23日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邙山陵墓群的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邙山陵墓群现状和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邙山陵墓群,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位于邙山的东周、东汉、曹魏、西晋、北魏、后唐等朝代帝陵及其陪葬墓群。第三条在邙山陵墓群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规划建设、考古发掘、旅游开发、生产生活或者其他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第四条邙山陵墓群保护工作,实行国家保护为主与社会保护相结合的原则,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确保邙山陵墓群及其历史风貌和自然环境的真实性、完整性。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邙山陵墓群保护工作的领导。市文物行政部门是邙山陵墓群保护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其他相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邙山陵墓群的保护工作。邙山陵墓群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邙山陵墓群的保护工作。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将邙山陵墓群的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邙山陵墓群保护规划,并将其纳入本市土地利用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第七条市人民政府和邙山陵墓群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邙山陵墓群保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并及时拨付。邙山陵墓群保护经费应当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而适当增加。鼓励国内外社会团体和个人自愿捐资发展邙山陵墓群文物保护事业。邙山陵墓群的保护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并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文物、教育等部门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本条例的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公民的文物保护意识。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破坏邙山陵墓群及其历史风貌和自然环境的行为都有权依法制止、举报。对于在邙山陵墓群保护工作中有显著成绩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市人民政府或者市文物行政部门给予奖励。第十条邙山陵墓群已发现并确认的重要墓葬和遗址包括: (一)东周墓地。位于孟津县平乐镇金村东,汉魏洛阳故城内城东北城垣内,面积1200米×1000米。(二)大汉冢及其陵园遗址。位于孟津县送庄镇三十里铺村南。以坐标N34°′,E112°′为中心,向东南西北各延伸600米。(三)二汉冢及其陵园遗址。位于孟津县平乐镇平乐村西北。以坐标N34°′,E112°′为中心,向东南西北各延伸500米。(四)三汉冢及其陵园遗址。位于孟津县平乐镇平乐村北。以坐标N34°′,E112°′为中心,向东南西北各延伸500米。(五)邙山陵墓群调查编号707号汉代大冢及其陵园遗址。位于孟津县平乐镇朱仓村西北。以坐标N34°′,E112°′为中心,向东南西北各延伸500米。(六)邙山陵墓群调查编号722号汉代大冢及其陵园遗址。位于孟津县平乐镇朱仓村西北。以坐标N34°′,E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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