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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资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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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兴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宜兴市人民政府令第8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户外广告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设置活动,美化市容环境,维护户外广告经营者及其他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江苏省广告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户外广告设置及与其相关的经营、发布和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户外媒体直接、间接介绍商品或者服务的下列广告: (一)定着于建(构)筑物外部或者道路、交通市政设施或水域上,以广告牌、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电子翻板装置、灯箱、实物模型、布幅、招牌以及张贴等形式发布的广告; (二)利用机动车、船等交通工具(包括各种水上漂浮物和空中飞行物)设置、绘制、张贴的广告; (三)利用飞艇、气球等升空器具或其他充气装置悬挂、绘制的广告。(四)以其他形式在户外媒体设置的广告。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专用设施,是指经统一规划,专门用于发布户外广告的固定设施。第四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城管部门)是本市户外广告设置的行政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配合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规划部门)编制户外广告设置专业规划; (二)拟订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负责全市除本条第二款规定以外的户外广告设置审批和日常监督管理; (四)对违法设置户外广告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公路收费站区、服务区以及港口、码头等控制范围内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部门)按规定职权依法批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以下简称工商部门)是户外广告的登记管理部门,未经工商部门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户外广告。市规划部门负责户外广告专用设施的建设规划审批管理。市公安、交通运输、建设、市政公用等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户外广告设置其他相关管理工作。、轻于空气的充气物体和以无人驾驶的自由气球发布户外广告的,应经气象部门审批同意。第二章设置准则第五条户外广告的设置坚持统一规划、规范管理、总量控制的原则。第六条设置户外广告必须符合本市户外广告设置专业规划和技术规范,按照批准的内容、形式、规格、地点和时限设置,不得擅自改变。确需变更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第七条市规划部门应当会同城管、工商、建设、环保、交通运输、公安、市政公用、水利农机等部门根据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以及本办法有关规定,编制本市户外广告设置专业规划,征求广告行业协会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后,报市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市城管部门根据户外广告设置专业规划和省、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城市容貌标准,拟定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经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第八条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广告内容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二)广告设置符合户外广告设置专业规划及技术规范,设置广告的设施设备须选用节约能源、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材料,并不得影响周围居民的正常生活; (三)使用文字、汉语拼音、计量单位、标志符号等符合国家规定,使用外国文字的,同时标注中文,并按工商部门核准的内容发布; (四)广告画面右下角或者外侧面标明由工商部门发放的户外广告登记证号; (五)定期维修、保养,做到整洁、安全、美观。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永久性测量标志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永久性测量标志使用的; (三)妨碍生产、生活、学习或者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 (四)影响公共环境,破坏自然资源的; (五)在国家机关建设用地范围、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内的; (六)影响建(构)筑物本身的功能,影响相邻建(构)筑物的通风、采光和安全,相邻权人明确表示异议的; (七)利用违法建(构)筑物、危险房屋以及其他可能危及安全的建(构)筑物和设施的; (八)法律、法规和市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其他情形。第十条市区道路禁止悬挂经营性跨街条幅户外广告。在市区主要道路及广场等公共场所悬挂公益性条幅广告的,应报经市城管部门批准,并在到期后拆除。第十一条户外广告设置期限: (一)一般户外广告的设置期限为2年; (二)利用布幅、横幅、升空器具和充气装置设置户外广告的,设置期限一般为10天; (三)张贴类广告的设置期限一般为15天。户外广告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设置完毕;逾期未设置的,原审批手续自行失效。第三章设施管理第十二条利用公共场地、市政公共设施、城市道路广场和公共建(构)筑物、政府投资建设的户外广告专用设施等媒介设置户外广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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