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劳动规章制度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和员工的行为,维护公司和员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动和同法实施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第二条公司简介(如:公司概况、经营范围和生产规模等内容)。第三条公司机构(如:公司的部门划分、管理层次和主要管理人员等)。第四条本规章制度所称的公司是指ⅹⅹⅹⅹ有限公司;员工是指ⅹⅹⅹⅹ有限公司招用的所有人员。第五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人员,包括管理人员、部门经理(负责人)和工作人员。试用期内员工适用本规章制度。对特殊职位的员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六条员工享有取的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享有社会保险和福利等劳动权利,同时应当履行按要求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等劳动义务。第七条公司负有支付员工劳动报酬、为员工提供劳动保护和条件、保护员工合法劳动权益等义务,同时享有生产经营决策权、劳动用工和人事管理权、工资奖金分配权、依法制定规章制度权等权利劳动合同管理制度第一条公司招用员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公司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并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由双方各执一份。第二条劳动合同必须经员工本人、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方能生效。第三条根据员工所在职位性质不同,公司与员工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第四条公司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员工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本人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员工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公司与员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1)员工在公司连续工作满10年;(2)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员工没有本劳动合同管理制度第九条、第十条(1)(2)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因用人单位原因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未与员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公司与员工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五条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包括变更工作岗位、劳动报酬、违约责任等。第六条公司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七条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员工在试用期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日通知公司。第八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员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2)未及时足额支付员工劳动报酬的;(3)未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的;(4)公司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员工权益的;(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员工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第九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违反公司本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4)员工在从事兼职工作的;(5)员工隐瞒、虚报自身真实情况(如:学历、经历、从业经历、职业资格等)经公司查证的;(6)被依法行政拘留或追究刑事责任的;(7)被劳动教养的;(8)员工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9)公司依法制定的惩罚制度中规定可以辞退的;(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公司依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可以不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第十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提前30天书面通知员工或者额外支付员工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公司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2)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依本条第一款第(1)项解除劳动合同,除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外,同时支付员工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3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绝症的增加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第十一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依据本劳动合同管理制度第十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但可以依据本劳动合同管理制度第九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1)从事解除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员工未进行高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员工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3)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4)女职工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5)应征入伍,在义务服兵役期间的;(6)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二条公司与员工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反劳动合同的赔偿金,赔偿金的约定,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员工违反法律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应赔偿公司的下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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